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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3-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8 年 10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8年10月1日臺北市政府(88)府原一字第88070824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
  • 一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府原民會) 為鼓勵舉辦原 住民民俗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以推動及維護原住民文化,並增進原 住民生活技能,特訂定本要點。
  • 二 本市各機關學校民間團體及向本府原住民會登記輔導之原住民社團, 辦理下列活動得向本府原民會申請補助: (一) 原住民民俗藝文活動 (包括民俗研習、舞蹈、音樂、歌唱、編織、 雕刻研習及體育相關活動) 。 (二) 原住民母語教育及師資培訓。 (三) 原住民青少年文化生活教育。 (四) 原住民老人教育。 (五) 原住民婦女教育。 (六) 原住民親職教育。 (七) 原住民成人教育。 前項活動,原住民參加人數應達參加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始予補助 。
  • 三 申請補助,應於活動開始前十日提送活動實施計畫書向本府原民會提 出申請,由該會審查小組審核。 前項審查小組每月召開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各機關學校及團體申請前項補助,每年以補助一次為原則。但舉辦不 同性質之活動並經審查通過,亦得酌減補助。
  • 四 本要點補助金額最高為新臺幣柒萬元整。 前項補助金額審查標準由本府原民會另訂之。
  • 五 經核准之申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時,應函報本府原 民會核備,重新核辦。
  • 六 接受補助單位辦理活動,應積極加強宣導,並於各項宣導資料之適當 位置標明「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補助」字樣。活動結束後應 將執行情形連同各項宣導資料活動照片 (照片應有日期) 等函送本府 原民會,以作為以後是否續予補助之參考。
  • 七 接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領據原始憑證函報本 府原民會請款,逾期不予受理。
  • 八 附則: (一) 原始憑證應依照支出憑證證明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 廣告費及印刷費之收據,應附廣告品及印刷品樣本或樣張。
  • 九 本要點所需費用,由本府原民會年度預算支應。
  • 十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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