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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3-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7 年 05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原社福字第097303573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97年5月29日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民俗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原民會)為推動原住民 文化藝術之發展、鼓勵舉辦原住民民俗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以推動 及維護原住民文化,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立案原住民社團。 (二)國內合法立案原住民社團,於本市辦理活動者。 (三)本市各機關、學校或民間團體。 (四)經本府原民會輔導且登錄有案之本市原住民組織。 前項第四款原住民組織,於申請本府原民會輔導登記時,應檢具團體 成立宗旨、成員名冊及會址;變更時,亦同。
  • 三、申請單位辦理下列活動者,本府原民會得予以補助: (一)原住民民俗活動或藝文展演(包括民俗研習、舞蹈、音樂、歌唱、 編織、工藝、雕刻、繪畫、文物、體育相關活動、比賽或展演)。 (二)原住民族語教育及師資培訓。 (三)原住民青少年文化生活教育。 (四)原住民老人教育。 (五)原住民婦女教育。 (六)原住民親職教育。 (七)原住民成人教育。 (八)赴國外地區進行原住民歌舞藝術展演活動或族語推廣交流活動。 (九)其他為配合本府原民會政策辦理之活動。
  • 四、本補助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受理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 申請補助採事前審查原則,申請單位應於活動開始前十日提送活動實 施計畫書向本府原民會提出申請,由該會審查小組審核。 前項審查小組每二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 五、本要點之補助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每一申請單位之補助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 之八十為限,申請單位並須編列自籌款。 (二)受補助單位如未依補助用途之支用或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 ,本府原民會得依情節輕重對單位停止補助一至三年。 (三)經核准之申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時,應函報本府 原民會核備,重新核辦。 (四)申請單位如曾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時,申請時應 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該機關申請補助項目之金額。
  • 六、受補助單位,每年以補助一次為原則。但未逾每年補助總額新臺幣壹 拾萬元,且係舉辦不同性質之活動者,本府原民會仍得酌予補助。
  • 七、受補助單位辦理活動,應積極加強宣導,並於各項宣導資料之適當位 置標明「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補助」字樣。活動結束後應將 執行情形連同各項宣導資料活動照片(照片應有日期)等函送本府原 民會,作為以後是否續予補助之參考。
  • 八、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三個月內或指定期限內,檢具領據、活動 成果、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函報本府原民會請款,逾期不予受理。 受補助單位,應就受補助部分依稅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製 作、取得合法之原始支出憑證,並裝訂成冊妥存,以備審計機關及本 府原民會審核。
  • 九、本要點之補助費由本府原民會編列之預算支應,於當年度預算額度用 罄時,不再受理申請,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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