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 規定,辦理後備軍人及補充兵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者緩召申請審查作 業,特訂定本須知。
- 二、申請人應具備條件: (一)申請人須有受扶養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無同父兄弟者。 2.有同父兄弟,而均己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 3.有同父兄弟,均未滿二十歲者。 4.經核定為低收入戶者。 (二)須具有前項條件之一,且其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或二十歲以下,或 患有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者。 (三)前項所述家屬,以下列親屬為限: 1.直系血親。 2.配偶或配偶之父母。 3.兄弟姊妹(以得予緩召者年滿十八歲之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 限)。
- 三、初次申請緩召應檢具下列證件: (一)現戶全部戶籍謄本。 (二)申請人之扶養人現戶戶籍謄本(若兄弟姊妹列為受撫養人,應檢附 申請人於十八歲之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證明)。 (三)除前列各項有關戶籍謄本外,如有除戶、分戶、遷徙、死亡、婚嫁 、收養、招贅、戶長變更者,應一律檢附戶籍謄本。 (四)切結保證書(保證人為本國公民乙名,須檢附身分證明)。 (五)其他有關證件【如家屬之身心障礙手冊(證明)、疾病證明(兵役 用診斷證明)等】。 (六)家屬之財稅資料或其他財稅證明。
- 四、申請延長時效者,應檢附前條第一、四、五、六款證件申請。
- 五、年度申請期間自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向戶籍地區公所(以下 簡稱區公所)申請。新發生緩召原因,應於事實發生三十日內提出申 請,未提出者併於年度辦理。
- 六、緩召申請資料經區公所初審後,轉報本府複審,彙送台北市後備指揮 部核定,有效核准期限一年。
- 七、本府接獲台北市後備指揮部緩召核定通知書後,應即轉發區公所轉交 申請人。
- 八、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有異議時,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 附相關證件,送區公所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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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5-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5)府兵管字第10531934301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6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