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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7 年 11 月 06 日
中華民國87年11月6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87)北市勞三字第8723662000號函訂頒;並自87年11月1日起實施
  •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市政府) 勞工局 (以下簡稱勞工局) 暨台北市身心 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 為運用身心障礙者就 業基金專戶 (以下簡稱本專戶) 加強推展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特訂定本 規定,以為辦理之依據。
  • 辦理事項: 一 補助或委託相關機構、團體辦理有關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所需經費。 二 其他有助於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推展之事項。
  • 補助及委託: 一 對象: (一) 市政府所屬各機關,但以其所提計畫民間尚無法辦理,而有迫切需 求者為限。 (二) 台北市之財團、社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團體) 及就業服務、職業 訓練機構。 (三) 全國性之財團、社團法人其辦理台北市社會福利者。 經本專戶專案補助或委託之對象不受前項之限制。 二 原則: (一) 按申請計畫總經費計算,補助額度上限為百分之八十。 (二) 市政府已有編列標準者參照該標準補助及委託辦理。 (三) 購置土地、房舍等費用以不補助為原則。 (四) 經政府補助之申請計畫,以不補助為原則。 因特殊情況由委員會或勞工局委託辦理之項目,經本專戶專案審查通過者 不在此限。
  • 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一 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一) 二 詳細計畫書: (格式如附件二) (一) 內容應包含目的、辦理單位、時間 (期程) 、工作進度明細、服務 對象、受益人數、辦理地點、方式、預期效益、經費概算及經費來 源等項目。 (二) 經費概算應分年度,並將經常門與資本門分別表列,欄位應包括項 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金額、申請補助金額、用途 說明;設施設備應註明規格、品牌。 (格式如附件三、附件四) 三 視個案需要之文件: (一) 申請建築物修繕者,應附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 (並於影本文 件內加註並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 、修繕計畫圖說、工程預算書, 非自有者應加附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 (二) 購買項目達新台幣五千元 (含) 以上,應檢附至少三張經辦人核章 之估價單。 四 第一次申請補助之單位應填具申請補助單位概況表。 (同一申請單位 提出一件以上之申請補助案時,得不必重複提供。格式如附件五) 附件一-五 (編:附件請參閱台北市政府公司 87 年冬字第 36 期 11-17 頁)
  • 申請補助程序: 申請者應於每年五月十日、八月十日、十一月十日、二月十日前,填送申 請表並附計畫書及其他相關文件,依序裝訂於右上角 (由左向右翻閱) , 送勞工局提交委員會審議。 一 各季申請補助案執行起始日期分別為七月一日、十月一日、一月、一 日、四月一日以後。申請案經審定補助項目及額度後,由勞工局通知 申請單位掣據核撥 (格式如附件六) ,並依審定項目及金額執行。 二 各季申請補助案經審定後,若計畫有變動之需要,得於申請補助計畫 審定公文收到後十五日內向委員會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限。經委員會 審議決議後,依申復後所審定之項目及金額執行。 附件六 (編:附件請參閱台北市政府公司 87 年冬字第 36 期 17 頁)
  • 財務處理: 一 接受補助或委託之單位應專款專用。 二 接受補助或委託之單位,應依審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 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審定計畫不能配合 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並 於年度終了九十日前,報勞工局核准後方得辦理,非報經勞工局同意 變更,不得變更用途。 三 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經費不得相互流用。 四 接受補助或委託之單位之會計作業應參照政府會計有關規定辦理。 五 接受補助或委託之單位,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三十日內檢具核銷用經費 預算明細表 (格式如附件七) 、支出原始憑證,並按經常門與資本門 分別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 (格式如附件八) 順序整理匯訂成冊,外加 封面 (格式如附件九、附件十) ,經承辦、會計、主管、負責人等相 關人員核章後,送委員會核轉勞工局辦理核銷。至遲應於每年六月十 日前完成,未完成者應即停止支用,並於六月十五日前完成經費核銷 程序並將賸餘款繳回本專戶。 附件七-十 (編:附件請參閱台北市政府公司 87 年冬字第 36 期 18-21 頁)
  • 督導: 一 為瞭解各補助、委託單位執行情形,勞工局及委員會得隨時派員檢查 接受補助、委託之單位執行情形。 二 接受補助、委託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檢具執行成果報告 ( 格式如附件十一) 一式二份,併同財務報告含財產登記卡影本函報委 員會轉勞工局備查。 三 接受補助、委託之單位應於所製作之文宣、招牌、布條、購置之器材 等之適當明顯位置標明「台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年度補助 」字樣,補助設施、設備應依規定辦理財產登記。 四 接受補助、委託之單位如有下列情形者,勞工局得視其情形收回補助 款項,並停止受理該單位之申請一年,必要時,並依相關法令處理: (一) 執行情形與原定計畫差距過大,繳回金額達補助金額百分之二十以 上者。 (二) 未依核定計畫執行者。 五 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各有關人員應依權責核實辦理,如有造假不 實之情事,依法究辦。 附件十一 (編:附件請參閱台北市政府公司 87 年冬字第 36 期 21-22 頁)
  • 本作業規定向所需經費,以年度編列預算方式送委員會審議核定後實施, 倘經費不足時,以追加預算方式向委員會申請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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