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 (以下簡稱勞工局) 為促進視障者自力更生,透過 對其按摩場所軟硬體設施改善之補助,以提昇消費環境品質與市場競 爭能力,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二 本作業規定補助對象為設籍台北市一年以上,並領有台北市核發之按 摩技術士執業許可證者。
- 三 本作業規定補助名額:每年正取新申請人三○名,其中營業處非自有 住宅一○名 (備取一○名) ,提供所需房租及設備、裝修費用補助; 營業處為自有住宅者二○名 (備取二○名) ,提供設備及裝修費用補 助。
- 四 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 房租補助: (限營業處非自有住宅者) 1 每一創業案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二萬元,租金未達新台幣二萬元 者,以實際租賃金額補助之。營業場所之使用坪數不得低於八坪 。 2 每一創業案補助期限最長四年,並得按每年實際狀況提出補助申 請。 3 補助比例: (1) 第一年每月補助額最高為新台幣二萬元。 (2) 第二年每月最高補助額為總租金之百分之七十。 (3) 第三年每月最高補助額為總租金之百分之六十。 (4) 第四年每月最高補助額為總租金之百分之五十。 4 申請補助之房舍,不得為視障者本人或配偶或雙方之直系親屬所 有,且應坐落於台北市。 (二) 設備補助: 1 申請補助之設施、設備應屬個人或共同執業者直接使用之器具 ( 如櫃台、儲櫃、消毒設備、按摩床、冷氣機、烘手機、廣告招牌 、消防設備等) 。 2 每一創業案受補助之視障者最多三人,最高補助額為總經費之百 分之八十 (不含招牌費用) 且平均於每位受補助之視障者,每人 不得逾十萬元。 3 每一創業案於接受補助期間得申請招牌更新 (規格、圖案依統一 規定製訂) 一次,實際補助費用不得超過新台幣一萬五千元;未 依統一規定製訂者,取消核准資格。 (三) 裝修補助:每一創業案 (戶) 最高補助比例為總經費之百分之八十 ,且每一創業案 (戶) 補助金額不得逾新台幣十萬元。
- 五 申請補助及請款方式: (一) 申請補助之視障人 (含共同創業人) 應依其創業內容 (限按摩業) ,自覓適當地點,於每年九月一日至三十日填具申請表 (格式如附 件) ,並檢附台北市按摩技術士執業許可證影本、最近三個月內戶 籍謄本正本向勞工局或勞工局委託辦理單位申請。 (二) 勞工局或受委託辦理單位受理申請後,逕行審核,如核定合格申請 名額仍逾補助名額時,應辦理公開抽籤決定。 (三) 請款方式: 1 經核准設備及裝修補助,尚未購置設備及裝修者,於核准後先行 撥付最高補助額度之七成,申請人應自核准之日起九十日內,自 行購置及裝修後,檢具原始購置憑證向勞工局請領補助額內剩餘 款或退還剩餘款;已購置設備及裝修者,其購置發票日期不得超 過申請核准日前一百二十日。未依期限請款者,視同放棄,並應 繳回原撥付款。 2 經核准房租補助者,自核准之日起九十日內租妥房舍,並檢具租 賃契約及父母、子女、配偶、及配偶之父母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 本,向勞工局辦理請款,並配合該契約以每三個月為一期,由受 補助者於每年三 (六、九、十二) 月一日至十五日申請撥付補助 款,請款時如租期尚有六個月以上者,得一次請領六個月房租補 助款。
- 六 其他 (一) 經核准補助之視障者 (含共同創業人) 應親自使用該房舍,不得出 租、轉讓或違規使用,且不得再受僱,並應繼續執業二年以上。違 反上開規定者應即停止補助,且五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 (二) 四年內曾獲中央或地方機關創業性貸款或補助者,不得申請。 (三) 為瞭解受補助者之創業情形,勞工局得不定期派員查訪。 (四) 本作業規定所需經費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之視覺障礙者就業基 金或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支應。
- 七 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由勞工局適時提報台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 基金專戶管理委員會審議修正之。
- 八 本作業規定自八十七年十月一日實施。但第五點第一款、第二款於九 十一年九月一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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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05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勞三字第09413380300號函發布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