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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09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2年9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勞三字第09220280400號函發布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 (以下簡稱勞工局) 為協助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 透過身心障礙者創業所需房舍租金及設備之補助,以減輕其創業負擔 ,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二 本作業規定補助對象為設籍臺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六個月以上、二 十歲至六十歲領有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具工作能力、創業意願 與能力之身心障礙者。
  • 三 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 房租補助:每一創業案月最高補助新台幣二萬元,已取得營利事業 登記證者,自申請核准之當月起算,補助期限最長四年,第一年每 月最高補助額為租金之百分之七十,第二年每月最高補助額為租金 之百分之六十,第三年每月最高補助為租金之百分之五十,第四年 每月最高補助額為租金之百分之四十。 (二) 設備補助:創業必須使用之設施、設備,每案最高補助額為總設備 費之百分之五十,每一創業案受補助之身心障礙者最多四人,每人 最高得補助新台幣六萬元。 (三) 申請房租、設備補助者每人各以一案為限,房租、設備分別申請者 ,亦得依前二款標準分別核予補助。 (四) 申請補助之房舍,不得為申請人本人或其配偶或雙方之直系親屬所 有;且應坐落於本市。
  • 四 由請補助及請款方式: (一) 申請補助者應依其創業內容,自覓適當地點,填具申請表 (格式如 附件) ,並檢附共同申請補助創業人員之殘障或身心障礙手冊、身 分證及戶口名簿影本,向勞工局或勞工局委託辦理單位申請。 (二) 勞工局或受委託辦理單位受理申請後,逕予審核,審查要項如下: 1 創業計畫之可行性。 2 創業內容是否符合身心障礙者之身體狀況、學經歷、專長及經濟 條件等相關要件。 3 創業計畫之受益身心障礙類別及人數。 4 申請補助金額是否合理。 5 已接受創業貸款協助之償還情形。 6 申請補助者以曾經接受與創業內容相關之職業訓練或未曾接受創 業貸款補 ( 協) 助者優先核准。 (三) 請款方式: 1 房租補助:自核准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內租妥房舍,檢具租賃契約 (含坪數)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含 父母、子女、配偶及配偶之父母) ,配合租賃契約以每三個月為 一期,由受補助者分別於每年三 (六、九、十二) 月一日至十五 日向勞工局申請撥付房租補助款,請款時如租期尚有六個月以上 者,得一次請領六個月房租補助款。 2 設備補助: (1) 核准前已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者,由勞工局先行撥付補助款最 高額度之七成,受補助者應於撥款後六十日內掣據向勞工局申 請補助額度內餘額或退還剩餘款。 (2) 尚未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者,由勞工局先行撥付補助款最高額度 之七成,受補助者應於撥款後六十日內將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函送勞工局核備,並自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後一百八十日內掣 據向勞工局申請補助額度內餘額或退還剩餘款。 (3) 未依期限報備及請款者,視同放棄,並應繳回原撥付款。
  • 五 核准補助者,應親自經營使用該房舍,並依規定辦理各項登記及繳納 稅捐,不得出租、轉讓或違法使用。以合夥名義申請補助而核准者, 應於營利事業登記證上登記為共同負責人。如有正當理由需變更創業 計畫 (含人員異動) 時,應先報勞工局核可後辦理。違反上開規定者 ,勞工局應即停止補助,並追回異動後補助款。
  • 六 受補助者,亦得依相關規定申請創業貸款,以籌措租屋保證金及相關 經費。
  • 七 勞工局為瞭解受補助者創業情形,得不定期派員查訪經營情形,如有 未依核准計畫執行或違法情形,經輔導仍未改善者,應即停止補助, 並依法核處。
  • 八 接受補助者應於其創業場所適當處標明「台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專戶補助」標誌。
  • 九 本作業規定所需經費由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支應。
  • 十 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由勞工局適時提報台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 基金專戶管理委員會審議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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