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為協助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 透過身心障礙者創業所需房舍租金及設備之補助,以減輕其創業負擔 ,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二、本作業規定補助對象為設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二十歲至六十歲 領有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具工作能力、創業意願與能力之身心 障礙者。
-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房租補助:每一創業案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已取得營利事 業登記證者,自申請核准之當月起算,補助期限最長四年,第一年 每月最高補助額為租金之百分之七十,第二年每月最高補助額為租 金之百分之六十,第三年每月最高補助額為租金之百分之五十,第 四年每月最高補助額為租金之百分之四十。 (二)設備補助:創業必須使用之設施、設備,每案最高補助額為總設備 費之百分之五十,每一創業案受補助之身心障礙者最多四人,每人 最高得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三)申請房租、設備補助者每人各以一案為限,房租、設備分別申請者 ,亦得依前二款標準分別核予補助。 (四)申請補助之房舍,不得為申請人本人或其配偶或雙方之直系親屬所 有;且應坐落於本市。
- 四、由請補助及請款方式: (一)申請補助者應依其創業內容,自覓適當地點,填具申請表(格式如 附件),並檢附共同申請補助創業人員之殘障或身心障礙手冊、身 分證及戶口名簿影本,向勞工局或勞工局委託辦理單位申請。 (二)勞工局或受委託辦理單位受理申請後,逕予審核,審查要項如下: 1.創業計畫之可行性。 2.創業內容是否符合身心障礙者之身體狀況、學經歷、專長及經濟 條件等相關要件。 3.創業計畫之受益身心障礙類別及人數。 4.申請補助金額是否合理。 5.已接受創業貸款協助之償還情形。 6.申請補助者以曾經接受與創業內容相關之職業訓練或未曾接受創 業貸款補(協)助者優先核准。 (三)請款方式: 1.房租補助:自核准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內租妥房舍,檢具租賃契約 (含坪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含 父母、子女、配偶及配偶之父母),配合租賃契約以每三個月為 一期,由受補助者分別於每年三(六、九、十二)月一日至十五 日向勞工局申請撥付房租補助款,請款時如租期尚有六個月以上 者,得一次請領六個月房租補助款。 2.設備補助: (1)核准前已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者,由勞工局先行撥付補助款最 高額度之七成,受補助者應於撥款後六十日內掣據向勞工局申 請補助額度內餘額或退還剩餘款。 (2)尚未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者,由勞工局先行撥付補助款最高額 度之七成,受補助者應於撥款後六十日內將營利事業登記證影 本函送勞工局核備,並自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後一百八十日內 掣據向勞工局申請補助額度內餘額或退還剩餘款。 (3)未依期限報備及請款者,視同放棄,並應繳回原撥付款。
- 五、核准補助者,應親自經營使用該房舍,並依規定辦理各項登記及繳納 稅捐,不得出租、轉讓或違法使用。以合夥名義申請補助而核准者, 應於營利事業登記證上登記為共同負責人。如有正當理由需變更創業 計畫(含人員異動)時,應先報勞工局核可後辦理。違反上開規定者 ,勞工局應即停止補助,並追回異動後補助款。
- 六、受補助者,亦得依相關規定申請創業貸款,以籌措租屋保證金及相關 經費。
- 七、勞工局為瞭解受補助者創業情形,得不定期派員查訪經營情形,如有 未依核准計畫執行或違法情形,經輔導仍未改善者,應即停止補助, 並依法核處。
- 八、接受補助者應於其創業場所適當處標明「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專戶補助」標誌。
- 九、本作業規定所需經費由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支應。
- 十、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由勞工局適時提報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 基金專戶管理委員會審議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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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7 年 10 月 30 日
中華民國87年10月30日臺北市政府(87)北市勞三字第8723597700號函訂頒全文10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