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稱本局)為推展身心障礙者就業與職業訓練業務,特專案申請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聘用專業人員擔任身心障礙就業促進推 展員(以下簡稱推展員)以進行各項工作,並訂定本須知。
- 二、如遇推展員出缺,經本局業務科評估有聘用推展員之需求時,應專案簽報,經本局局長 批准後,委由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公開甄選所需人員。
- 三、應徵推展員者應具備國內外大專院校社會工作、勞工福利、特殊教育等相關科系畢業取 得學士學位資格,或領有相關專業人員執照。
- 四、推展員之薪資依照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之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 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之第六等辦理,專科畢業者起薪為二八0薪點,大學畢業者 起薪為二九六薪點,服務每滿一年(當年七月至次年六月),經考核評定優良者,薪點 調升一級。但最高不得超過三七六薪點。
- 五、推展員如具備社會行政、勞工行政或社會福利工作等相關工作經驗者,得併入考慮薪資 核給。具有前述工作經驗達二年者,得從起薪薪點之高一級支薪,具四年經驗者,得自 起薪薪點之高二級支薪,並依此類推。
- 六、經甄選錄用之推展員應與本局簽訂合約書,載明工作期間、僱用報酬及工作內容。
- 七、推展員之人事差勤管理依本局人事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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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
中華民國87年10月22日臺北市政府(87)北市勞三字第8723417900號函訂頒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