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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4)北市勞人字第104328911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之附件一;並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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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2)北市勞就字第102352287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1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身心障礙就業促進人員聘用作業須知;新名稱: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心障礙就業促進人員聘用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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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99)北市勞人字第09941017500號函修正全文11點;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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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98)北市勞三字第09830596100號函修正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運用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聘用身心障礙就業促進人員作業須知;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身心障礙就業促進人員聘用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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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1年9月16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91)北市勞人字第09134170300號函修正第3、4、6、7、13點條文;並自91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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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1年7月10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91)北市勞人字第09132855300號函修正全文13點;並自89年9月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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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9年9月5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89)北市勞人字第8923152200號函修正,並自89年9月1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運用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聘用身心障礙就業促進推展員作業須知;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運用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聘用身心障礙就業促進人員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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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87年10月22日臺北市政府(87)北市勞三字第8723417900號函訂頒全文7點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09-05-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4)北市勞人字第104328911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之附件一;並自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