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簡化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請示案件處理程序,齊一法令見解及審查標 準,提升為民服務績效,特以研討會議方式處理,並訂定本要點。
- 二、各所受理人民申請案件涉及法令疑義需請示者,應依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 三、研討會議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指定簡任人員一人主持,並由下列人員 參加: (一)本局土地登記科或測繪科科長及相關人員。 (二)提案之地政事務所主任、課長及承辦人員。 (三)其他各所秘書或課長(以秘書參加為原則)。 (四)本局法制專員及其他有關科室人員。 (五)本府法務局指派人員。 (六)本市經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地政士公會及台北市地政士志願服務協會各 指派一人。
- 四、凡涉及法令疑義之人民申請案件,受理之地政事務所應先查調相關資料、彙集有關法令 解釋詳予研議,經研議後確須報本局研討解決者,應就案情事實,法令疑義(載明文號 ),詳予敘明並擬具具體處理意見(格式如附件)連同人民申請案件(影本掃描檔)函 送本局。 本局接獲各所函送請示案件時,應先檢視相關文件是否確實依前項規定辦理,如有未依 規定辦理者,應退回該所補正;符合規定者,應於二周內召開研討會議,並通知該研討 案之相關當事人或代理人列席說明;涉及其他機關業務時,一併通知相關機關列席。
- 五、研討會議相關幕僚事務由本局土地登記科或測繪科辦理。
- 六、凡經研討會議作成結論者,應即依該會議紀錄結論辦理。
- 七、本市經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地政士公會處理案件涉及法令疑義須請示者,其提 報研討會議方式準用第四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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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8)北市地登字第1086001113號函修正全文7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