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簡化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請示案件處理程序,齊一法令見解,提昇為 民服務績效,特以研討會議方式處理,並訂定本要點。
- 二、各所受理人民申請案件涉及法令疑義需請示者,應依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 三、研討會議由本案指定簡任技正或專門委員一人主持,並由左列人員參加 (一)本處資訊室一人。 (二)本處第一科科長及相關人員。 (三)提案之地政事務所課長以上人員及承辦人員或相關人員。 (四)其他各所專員或相關人員。 (五)本處其他有關科室人員。
- 四、研討會議每週舉行一次,時間為星期五下午二時整在本市市政大樓會議室舉行,必要時 亦得召開臨時會議,如因例假日或其他特殊事故無法召開時,得另行通知改期。
- 五、凡涉及法令疑義之人民申請案件,受理之地政事務所應先彙集有關法令解釋詳予研議, 經研議後確須報處研討解決者,應就案情事實,法令疑義(載明文號),詳予敘明並擬 具具體處理意見詳載研討表(格式如附件)一式三份,連同登記案件(影本)於每週星 期三以前,逕送本處第一科彙整,並副知本處資訊室及其他各所。
- 六、研討會議紀錄由本處第一科負責整理,並應於會後儘速將該紀錄函送與會單位。
- 七、凡經研討會議作成結論者,應即依該會議紀錄結論辦理。
-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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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2006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89年1月24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9)北市地一字第8920211601號函修正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