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9-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4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5)北市地登字第105309625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105年4月29日起生效
  • 一、為簡化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請示案件處理程序,齊一法令見解及審查標 準,提升為民服務績效,特以研討會議方式處理,並訂定本要點。
  • 二、各所受理人民申請案件涉及法令疑義需請示者,應依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為齊一法令見解及審查標準,本市經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地政士公會亦得提供 具體案例,提報研討會討論。
  • 三、研討會議由本局指定簡任人員一人主持,並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本局土地登記科或測繪科科長及相關人員。 (二)提案之地政事務所秘書或課長及承辦人員。 (三)其他各所秘書或課長(以秘書參加為原則)。 (四)本局法制專員及其他有關科室人員。 (五)本府法務局指派人員。 (六)本市經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地政士公會及台北市地政士志願服務協會各 指派一至二人。
  • 四、凡涉及法令疑義之人民申請案件,受理之地政事務所應先彙集有關法令解釋詳予研議, 並應先徵詢、彙整並研析其他五所之處理意見,如得可行之處理方式即可辦理,經前開 程序研議後仍認有法令疑義者得報局研討解決,應就案情事實,法令疑義(載明文號) ,詳予敘明並擬具具體處理意見(格式如附件)連同登記或測量案件(影本)共六份, 於每週星期四以前,函送本局土地登記科或測繪科彙整,同時副知本府法務局、其他各 所、本市經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地政士志願服務協會,並通知該研討案之相關 當事人或代理人列席說明案情。
  • 五、研討會議為星期一下午二時舉行,必要時亦得召開臨時會議,如因例假日或其他特殊事 故無法召開時,得另行通知。
  • 六、研討會議紀錄由本局土地登記科或測繪科負責整理,並應於會後儘速將該紀錄函送與會 單位。
  • 七、凡經研討會議作成結論者,應即依該會議紀錄結論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