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期地籍圖之完整清晰,使圖、簿、地三者相符, 以健全地籍管理,必須隨時訂正地籍圖,特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三十五條至二百 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百四十五條有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作業內容: (一)地政事務所: 1.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合併、分割、新登記、浮覆、坍沒、界址調整及調整地 形測量案件,應於測量成果核定後,由測量課核發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四份, 一份送申請人,一份送本局地價科,另二份附於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內併 移該所地籍資料課辦理登記,於辦畢登記時,應將其中一份加蓋「已辦竣登記 ,請訂正地籍圖」戳記及校對人員職章,移還測量課據以訂正地籍圖;測量員 訂正完竣後於複丈原圖「訂正地籍圖」欄加註日期及蓋章,並於登記完竣後十 日內將複丈原圖送交本局土地開發總隊(以下簡稱開發總隊),另影印成果圖 一份函送本府都市發展局。 2.逕為分割測量案件,各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課於辦竣分筆登記時,應將其第一 份分割清冊加蓋「已辨竣登記,請訂正地籍圖」戳記及核對人員職章,移該所 測量課據以訂正地籍圖,並於訂正完竣後將複丈原圖檢還開發總隊。 (二)開發總隊: 1.土地合併、分割、新登記、浮覆、坍沒、界址調整及調整地形測量案件,應依 各地政事務所函送複丈原圖據以訂正膠片圖,並於訂正完竣後將複丈原圖檢還 地政事務所。 2.逕為分割測量案件,應於地政事務所將複丈原圖送回後即辦理訂正膠片圖;該 逕為分割案件如屬年度徵收工程者,應繪製地籍複製圖函送相關單位。
- 三、檢查制度: (一)平時檢核: 1.各地政事務所地籍圖訂正完竣後,應由圖庫人員按件逐筆核對相符後,再將複 丈原圖移送開發總隊。 2.開發總隊依各地政事務所移送複丈原圖訂正完竣後,應由測繪管理科核對相符 後,再將複丈原圖檢還各地政事務所。如有不符者,應函知各該地政事務所查 明補正,各該地政事務所於釐正後,應將釐正結果函送相關單位。 3.本局隨時派員分赴各地政事務所及開發總隊抽查,並將抽查結果陳報局長核定 並依規定獎懲。 (二)年度檢核: 各地政事務所應於每年一月至二月利用地政整合系統圖簿校對功能核對地籍圖與 登記資料一次,核對結果應造冊,供本局業務查核小組檢查,如有不符者應儘速 查明原因依法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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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2-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5)北市地測字第105329025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3點;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籍圖訂正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所隊地籍圖訂正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