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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7-02-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5)北市地測字第105329025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3點;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籍圖訂正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所隊地籍圖訂正作業要點)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35 條
    複丈成果需訂正地籍圖者,應於完成登記後隨即辦理之。
    第 236 條
    因行政區域、段或小段界線調整而編入之土地,應移繪於各該地段之地籍 圖內,並重編地號;其有新增圖幅者,應與原地籍圖幅連接編號,並拼接 於地籍接合圖及一覽圖內,用紅色表示之。其編出之土地,應將原地籍圖 上之經界線及地籍接合圖幅用紅色╳線劃銷之,地號用紅色雙線劃銷之。
    第 237 條
    測量登記完竣地區內之未登記土地,其於辦理土地第一次登記前,應測繪 於各該地段之地籍圖內,並編定地號。其有新增圖幅時,應與原地籍圖幅 連接編號,並用紅色線拼接於地籍接合圖及一覽圖內。
    第 238 條
    登記機關對土地複丈圖、地籍圖應每年與土地登記簿按地號核對一次,並 將核對結果,作成紀錄,存案備查,其如有不符者,應詳細查明原因,分 別依法訂正整理之。 前項不符如涉及更正登記,於循序辦理更正前,相關資訊有註記必要者, 應將註記內容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於標示部其他登記 事項欄註記之;辦竣更正登記後,應逕為塗銷註記。
    第 244 條
    採圖解法複丈者,依下列規定訂正地籍圖: 一、分割複丈部分,應依土地複丈圖將地號以紅色雙線劃銷之,然後以紅 色移繪其新經界線,並以黑色註記其新地號。 二、合併複丈部分,應依土地複丈圖將不需要之部分經界線以紅色╳線劃 銷之。地號以紅色雙線劃銷之,並以黑色註記其新地號。 三、一宗土地跨二幅以上地籍圖時,其面積較大部分之地號以黑色註記之 ,其餘部分之地號以紅色註記之。 四、因地籍圖之伸縮致拼接發生差異時,應依其伸縮率,平均配賦。 五、因地籍圖上坵形細小,訂正困難時,得比例放大並量註邊長移繪於該 地籍圖空白處。如無空白位置,則另行加繪浮貼於地籍圖適當之處。 前項地籍圖已依第一百六十五條完成圖解地籍圖數值化者,得以複丈成果 訂正數值化圖檔。
    第 245 條
    土地複丈圖應按地段及圖號分年彙集,每五十幅裝訂一冊,編列索引,永 久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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