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為加強便民服務,經由傳真方 式查詢地價,特訂定本要點。
- 二、地政事務所於核計土地登記規費或核發地價謄本,若地政整合資訊系統查無地價資料時 ,承辦員應查填地價查詢(覆)單(詳附表一),並蓋職名章後以傳真機傳送本局地價 科查詢地價。
- 三、本局地價科接收地價查詢(覆)單後,承辦員應於兩小時內查填地價,並蓋職名章後傳 真回復地政事務所。但申請歷年申報地價需調閱檔案等相關資料者,不受此限。
- 四、各地政事務所查詢各年期地價資料時,如該筆土地該年期尚未辦理地籍圖重測者,應以 重測前地號查詢。
- 五、地價查詢(覆)單應分別保管三年,以利查考。
- 六、本項作業如遇傳真機或整合系統發生故障等突發事故,得依實際情況,改由人工作業辦 理。
- 七、傳真機應注意維護管理,以利資料傳送及查考,有關作業流程圖詳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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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4-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8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5)北市地價字第105319984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暨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辦理核發地價謄本傳真聯繫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查詢地價傳真聯繫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