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本市各地政事務所為便利民眾申請圖簿謄本及地價證明,得以傳真機 受理申請以資簡化,以提高工作效率,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 本要點受理申請之項目如左: (一) 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 建物登記簿謄本。 (三) 地籍圖謄本。 (以現行使用者為限) (四) 建築改良物成果圖。 (五) 地價證明。 (申請當年期公告現值或最近一次申報地價以登記謄本 代替) 。
- 三 依本要點申請前項資料時,應依本府訂頒之各類申請書逐欄填妥並簽 名或蓋章後,傳真至欲申請之地政事務所。但申請書標示填寫不完整 或字跡潦草無法辨識者,不予受理。
- 四 為避免傳真機使用過於繁忙無法傳送及便於各地政事務所人力之調派 與案件之分配,申請人應於預定領取時間前一天申請,並於一天後至 地政事務所領取;各地政事務所於收件後應適時列印資料,備供申請 人領取。 申請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張數超過六十張以上者或地籍 圖謄本數超過三十張以上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 五 地政事務所接受申請後,應立即將申請人姓名等填載於收件簿,並依 規定程序辦理。
- 六 領件時,申請人應依規定繳納規費後,並於收件簿備考欄簽章具領。
- 七 為避免申請人申請後不具領致浪費公帑,各地政事務所每月月底應就 該月未經申請人領取之謄本及地價證明,予以列冊、管制。如有申請 後未領取者,嗣後地政事務所應拒絕其以傳真申請。
- 八 各地政事務所為貫徹本要點之實施,應指定專人負責辦理。
- 九 地籍資料電子處理者得比照本要點辦理。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9-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7 年 04 月 22 日
中華民國87年4月2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7)北市地一字第8720775300號函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