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本府地政處 (以下簡稱本處) 為便利機關或民眾申請大幅地籍圖,以 了解地段、地號之分佈情形,特訂定本要點。
- 二 凡各級政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益團體、財團法人、一般 民眾需用地籍藍晒圖時,得向本處測量大隊申請 (購) 發給。
- 三 申請 (購) 地籍藍晒圖,以已重新辦竣地籍整理之地區者 (如市重劃 地區、區段徵收地區、都市更新地區、地籍圖重測地區……等) 及現 行使用之比例尺者為限,對於國家重要設施及軍事用地範圍,得限制 發給。
- 四 申請手續: (一) 公益團體、財團法人、一般民眾部份: 依本處訂頒之申請書逐欄填寫區、段、小段、圖幅號碼、晒印份數 及申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等,並向本處測量大隊繳納規費後申請 核發。 (二) 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部份: 比照前項規定辦理,或以行文敘明所需晒印之區、段、小段、圖幅 號碼、晒印份數向本處測量大隊申請核發。
- 五 本處測量大隊核發之地籍藍晒圖圖廓線座標應塗銷,註明年、月、日 及核發機關戳記、收件號碼,並加蓋「本地籍藍晒圖所列地號,其土 地界址應依地籍正圖鑑界經權利人間認定之實測成果為準。」
- 六 地籍藍晒圖每幅收取規費新台幣六○元,其收支由本處測量大隊各依 照年度預算程序辦理。前項規費得視實際情況予以調整。
- 七 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處定之。
- 八 本要點自公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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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2-3003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受理申請(購)地籍藍晒圖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4 年 04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4年4月26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4)北市地一字第84014920號函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