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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2-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09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2年9月16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2)北市地一字第09232633300號函修正全文8點
  • 一 本府地政處 (以下簡稱本處) 為便利機關或民眾申請 (購) 本市大幅 地籍藍晒圖、多目標地籍藍晒圖 (含道路名稱、重要地標及道路街廓 ) 暨彩色版多目標地籍圖,以了解地段、地號之位置及分佈情形,特 訂定本要點。
  • 二 凡各級政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益團體、財團法人、一般 民眾需用地籍藍晒圖、多目標地籍藍晒圖或彩色版多目標地籍圖時, 得向本處測量大隊 (以下簡稱測量大隊) 申請 (購) 。
  • 三 申請 (購) 地籍藍晒圖,多目標地籍藍晒圖暨彩色版多目標地籍圖 ( 均不含圖廓坐標) ,以已重新辦竣地籍整理之地區者 (如市地重劃地 區、區段徵收地區、都市更新地區、地籍圖重測地區…等) ,與測量 大隊編製底圖之同一比例尺者為限,且對於國家重要設施及軍事用地 範圍,依法不得公開閱覽者,得限制發給。
  • 四 申請 (購) 手續: (一) 公益團體、財團法人、一般民眾部分:依本處訂頒之申請書逐欄填 寫區、段、小段圖幅號碼、晒印 (或繪製) 份數及申請人姓名、身 分證字號等,並向測量大隊繳納規費後申請核發。 (二) 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部分:比照前項規定辦理,或 以行文敘明所需晒印 (或繪製) 之區、段、小段、圖幅號碼、晒印 份數向測量大隊申請核發。
  • 五 測量大隊核發之地籍藍晒圖、多目標地籍藍晒圖暨彩色版多目標地籍 圖,註明年、月、日及核發機關戳記、收件號碼,並加蓋「本地籍藍 晒圖所列地號,其土地界址應依地籍正圖鑑界經權利人間認定之實測 成果為準。」。
  • 六 收費方式: (一) 地籍藍晒圖每幅收取規費新臺幣六○元。 (二) 多目標地籍藍晒圖每幅收取規費新臺幣一○○元。 (三) 彩色版多目標地籍圖每幅收取規費新臺幣三○○元。 (四) 其收支由測量大隊各依照年度預算程序辦理。 (五) 前項規費得視實際情況予以調整。
  • 七 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處定之。
  • 八 本要點自公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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