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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2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11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10)北市地登字第110602713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110年11月15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為推行為民服務工作,減少民眾申請案件往返次數 及等待時間,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之人民申請案件(以下簡稱申請案件)項目如下: (一)土地登記案件。 (二)複丈及測量案件。 (三)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 (四)謄本核發紀錄。 (五)代理人送件明細表。 (六)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 (七)權利人歸戶資料。 (八)地籍總歸戶資料。
  • 三、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受理臨櫃或網路申請案件時, 應依申請人或代理人之申請及本要點規定,將應發給或發還之有關證 件郵寄到家。
  • 四、案件辦畢郵寄到家之申請方式如下: (一)臨櫃申請案件 1.郵寄到家申請單(詳如後附格式)應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 或蓋章。 2.各所提供之信封,應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填妥收件人姓名、住 址、郵遞區號,並貼足雙掛號郵資或預置郵資、現金。 3.申請案件如有隨案申請謄本應先依法繳清工本費或預置現金 。 4.申請人或代理人於郵寄到家申請單勾選是否需於郵寄後以簡 訊通知。 (二)網路申請案件選擇郵寄領件者,應檢附足額郵資。
  • 五、各所應辦理事項: (一)指定人員就前點郵寄到家申請單及回件信封,檢查是否書寫清 楚、點收預收之郵資或現金,並於收件收據加蓋「證件郵寄」 戳記。 (二)指定人員應將郵寄到家申請單裝訂於申請書上。 (三)申請案件辦理完竣後,以書函將應發給或發還之證件及剩餘郵 資(含剩餘現金之等值郵資)寄還申請人或代理人,書函並應 敘明「預置郵資、現金各○○元,剩餘郵資○○元(含剩餘現 金○○元之等值郵資)一併寄還」字樣。 (四)承辦人員於申請書註記發文號,並於收到雙掛號回執時,併申 請案件歸檔。 (五)申請人或代理人需提供簡訊通知服務者,地政事務所應於郵寄 後一個工作天內發送簡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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