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處為推行為民服務工作減少民眾往返次數及等待時間,特訂定本要點。
- 二、凡申請人或親自向本市各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及測量案件時,得請求地政事務所依本要 點規定,將應發給或發還之有關證件郵寄到家。
- 三、申請人應辦理事項: (一)申請人應於收件時,於郵寄到家申請單(詳如格式一)上簽名蓋章並書明地址及 日期。 (二)申請人應於地政事務所提供之信封上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郵遞區號,並貼足 雙掛號郵資。 (三)申請案件如有隨案申請謄本須先繳清謄本工本費。
- 四、地政事務所應辦理事項: (一)收件人員應就前項郵寄到家申請單及回件信封,檢查是否書寫清楚,並於收件收 據加蓋「證件郵寄」戳記。 (二)收件人員將郵寄到家申請單貼於登記申請書右上角,並於收件簿上加蓋紅色「證 件郵寄」戳記。 (三)審查人員於審查無誤時,一併填寫簡便行文表(詳如格式二),登記完畢時,由 拆件人員連同應檢還之證件交由發狀人員以收件案號為發文號寄還申請人。發狀 人員並於登記案件收件簿註記郵寄日期,於收到雙掛號回執時,併案件歸檔。
- 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研議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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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2029
實施人民申請案件辦畢郵寄到家服務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2 年 07 月 27 日
中華民國82年7月27日臺北市政府(82)北市地一字第24644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