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推行為民服務工作,減少民眾往返次數及等待時間,特訂定本要點。
- 二、凡申請人或代理人向本市各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及測量案件時,得請求地政事務所依本 要點規定,將應發給或發還之有關證件郵寄到家。
- 三、申請人或代理人應辦理事項: (一)申請人或代理人應於收件時,於郵寄到家申請單(詳如后附格式)簽名蓋章。 (二)申請人或代理人應於地政事務所提供之信封上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郵遞區號 ,並貼足雙掛號郵資。 (三)申請案件如有隨案申請謄本須先繳清工本費。
- 四、地政事務所應辦理事項: (一)收件人員應就前項郵寄到家申請單及回件信封,檢查是否書寫清楚,並於收件收 據加蓋「證件郵寄」戳記。 (二)收件人員將郵寄到家申請單裝訂於登記或測量申請書上,並於收件清冊上加蓋紅 色「證件郵寄」戳記。 (三)申請案件辦理完竣後,以書函將應發給或發還之證件寄還申請人或代理人。由發 件人員於登記或測量案件收件清冊註記發文號,並於收到雙掛號回執時,併案件 歸檔。
- 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研議修訂之。 附件 臺北市○○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測量案件郵寄到家申請單 申請人○○○因申請土地登記、測量案件,請貴所將辦理完峻後應發給或發還 ( )權利人 之有關證件郵寄予申請案件之( )義務人○○○。郵寄途中如有遺失或毀損情 ( )代理人 事,由本人自行負責。 此致 ○ ○ 地政事務所 申請人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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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2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9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2年9月2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北市第一字第092326948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之申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