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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2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北市地一字第09733036300號函修正下達全文4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 一、為推行為民服務工作,減少民眾往返次數及等待時間,特訂定本要點。
  • 二、凡申請人或代理人向本市各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及測量案件時,得請求地政事務所依本 要點規定,將應發給或發還之有關證件郵寄到家。
  • 三、申請人或代理人應辦理事項: (一)申請人或代理人應於收件時,於郵寄到家申請單(詳如後附格式)簽名蓋章。 (二)申請人或代理人應於地政事務所提供之信封上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郵遞區號 ,並貼足雙掛號郵資。 (三)申請案件如有隨案申請謄本須先繳清工本費。
  • 四、地政事務所應辦理事項: (一)收件人員應就前點郵寄到家申請單及回件信封,檢查是否書寫清楚,並於收件收 據加蓋「證件郵寄」戳記。 (二)收件人員將郵寄到家申請單裝訂於登記或測量申請書上,並於收件清冊上加蓋紅 色「證件郵寄」戳記。 (三)申請案件辦理完竣後,以書函將應發給或發還之證件寄還申請人或代理人。由發 件人員於登記或測量案件收件清冊註記發文號,並於收到雙掛號回執時,併案件 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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