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推行為民服務工作,減少民眾往返次數及等待時間,特訂定本要點。
- 二、凡申請人或代理人向本市各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及測量案件時,得請求地政事務所依本 要點規定,將應發給或發還之有關證件郵寄到家。
- 三、申請人或代理人應辦理事項: (一)申請人或代理人應於收件時,於郵寄到家申請單(詳如後附格式)簽名蓋章。 (二)申請人或代理人應於地政事務所提供之信封上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郵遞區號 ,並貼足雙掛號郵資或預置郵資、現金。 (三)申請案件如有隨案申請謄本須先繳清工本費或預置現金。 (四)申請人或代理人於郵寄到家申請單勾選是否需於郵寄後以簡訊通知。
- 四、地政事務所應辦理事項: (一)收件人員應就前點郵寄到家申請單及回件信封,檢查是否書寫清楚、點收預收之 郵資或現金,並於收件收據加蓋「證件郵寄」戳記。 (二)收件人員將郵寄到家申請單裝訂於登記或測量申請書上,並於收件清冊上加蓋紅 色「證件郵寄」戳記。 (三)申請案件辦理完竣後,以書函將應發給或發還之證件及剩餘郵資(含剩餘現金之 等值郵資)寄還申請人或代理人,書函並應敘明預置郵資、現金各○○元,剩餘 郵資○○元(含剩餘現金○○元之等值郵資)一併寄還。 (四)發件人員於登記或測量案件收件清冊註記發文號,並於收到雙掛號回執時,併案 件歸檔。 (五)申請人或代理人需提供簡訊通知服務者,地政事務所應於郵寄後1個工作天內發 送簡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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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2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北市地籍字第10233748300號函修正第3、4點條文及第3點條文之附件,並自103年1月17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