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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6-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77 年 03 月 28 日
中華民國77年3月28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77)北市地四字第15110號函訂頒
  • 一 台北市政府地政處 (以下稱本處) 為加強便民服務,便利補償 (補助 ) 費之領取,特訂定本要點。
  • 二 凡受領人自願以通信方式領取補償 (補助) 費,且其每一徵收案實領 補償 (補助) 費金額在新台幣七萬元以下者,得依本要點辦理。
  • 三 受領人申請通信領取補償 (補助) 費之方式如左: (一) 轉帳:受領人在台北市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市銀行) 有活 期性存款帳戶者,應於申請書內載明其存款之營業單位名稱、存款 種類、戶名、帳號。 (二) 支票郵寄:受領人應於申請書內載明送達處所。
  • 四 受領人申請通信領取補償 (補助) 費時,應以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 敘明徵收工程名稱、領取補償 (補助) 費類別、土地標示及選定之領 款方式,並於申請書上加蓋印鑑,另檢附印鑑證明、其他必備證明文 件及貼足郵票之雙掛號回郵信封,以掛號郵寄本處,並於信封正面左 上角註明「通信領款」字樣。 申請書 受文者:台北市政府地政處 主旨:本人所有後列補償 (補助) 費,請依本人所指定之方式發放, 請查照。 說明: 一 工程名稱: 二 補償 (補助) 費之類別及土地標示: (如左列打ˇ填明者) 。 ( ) 1.土地補償費 ( 區 段 小段 地號 等 筆) 。 ( ) 2.建物補償費 (門牌: ) 。 ( ) 3.限期拆遷獎助金 (門牌: ) 。 ( ) 4.地上物補償費 ( 區 段 小段 地號上) 。 ( ) 5.人口搬遷補償費 (門牌: ) 。 ( ) 6.營業損失補償費 (門牌: ) 。 三 領取方式: (如左列打ˇ填明者) ( ) 1.轉帳 (指定存入之銀行名稱:台北市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部 辦事處 分行) 。 ( ) 2.郵寄支票: (送達處處: ) 。 四、附繳證件 1.土地所有權狀 張, 2.印鑑證明書 張, 3.戶籍謄本 份, 4.其他證明文件: 五 以上自行填寫之資料,如有填寫錯誤致轉帳錯誤或支票無法送達 時,概由本人自負一切責任。 申請人: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五 本處審核完竣後,應即代填領取收據、切結書等文件,送由申請人簽 名蓋章 (印鑑章) 後,再以掛號寄回本處辦理。
  • 六 本處於收據上核章後,再送請市銀行建成分行,依申請人指定領款方 式辦理支付作業,但受領人選定以支票郵寄者,市銀行建成分行於支 票上劃平行線並載明「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 七 扣繳完畢之土地增值稅單及舊欠稅單據,如以轉帳領款者,由台北市 稅捐稽徵處送受領人;以支票郵寄者,由市銀行建成分行併送受領人 。
  • 八 本要點自核定之日起試辦一年。
  • 九 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依「台北市政府徵收土地發放補償費作業要點 」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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