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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3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北市地一字第09830686401號函修正下達第4點條文之附表一至附表四格式;並自即日起施行
  • 一、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升各地政事務所之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 二、為執行本考核事項,由本處第一科、資訊室、政風室及秘書室分別就主管考核項目考評 後,於當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該年度考核成績送由本處秘書室彙整陳報核定,並依 第六點規定獎勵。
  • 三、各主管科室得就其平時辦理之各類業務查核或考核結果,列入本考核項目予以評分。
  • 四、考核時依地政事務所業務性質分為登記、測量、電腦作業及機房安全管理、為民服務及 風紀等項目實施,考核之細目及評分標準,詳列如附表一至五,各單項成績各以滿分一 百分計算。
  • 五、總成績按下列比率計算之: (一)登記占百分之二十五。 (二)測量占百分之二十五。 (三)電腦作業及機房安全管理占百分之二十五。 (四)為民服務占百分之十五。 (五)風紀占百分之十。
  • 六、考核成績排名第一名者,頒發獎牌;第二名及第三名者,頒發獎狀,以資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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