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各地政事務所之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 二、為執行本考核事項,由本局地籍及測量科、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資訊室、政風室及秘 書室分別就主管考核項目考評後,於當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該年度考核成績送由本 局秘書室彙整陳報核定,並依第六點規定獎勵。
- 三、各主管科室得就其平時辦理之各類業務查核或考核結果,列入本考核項目予以評分。
- 四、考核時依地政事務所業務性質分為登記、測量、電腦作業及機房安全管理、為民服務及 風紀等項目實施,考核之細目及評分標準,詳列如附表一至五,各單項成績各以滿分一 百分計算。
- 五、總成績按下列比率計算之: (一)登記占百分之二十五。 (二)測量占百分之二十五。 (三)電腦作業及機房安全管理占百分之二十五。 (四)為民服務占百分之十五。 (五)風紀占百分之十。
- 六、考核成績排名第一名者,頒發獎牌;第二名及第三名者,頒發獎狀,以資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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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2005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工作考核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4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4)北市地籍字第10431183000號函修正發布第2、4、5點條文及第4點條文之附表一~附表三;並自104年5月5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