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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11)北市地秘字第1116006347號函修正全文6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 各所)之工作績效與品質,督導各項業務執行情形,建立完整查核及 考評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 二、為執行本考核事項,由本局土地登記科、測繪科、資訊室、政風室及 秘書室分別就主管考核項目考評後,於當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該 年度考核成績送由本局秘書室彙整陳報核定,並依第五點規定獎勵。
  • 三、本局各主管科室得就其平時辦理之各類業務查核或考核結果,列入本 考核項目予以評分,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定期查核事項 1.由本局簡任人員、測繪科、土地登記科及資訊室人員組成查 核小組,於每年三月及九月赴各所檢查土地登記、測量及資 訊業務一次。 2.查核人員於查核完畢應將查核結果,會同被查核課室主管, 對機關首長作口頭說明,檢查後應作成紀錄。 (二)不定期查核事項 1.本局秘書室、政風室人員不定期分別赴各所檢查為民服務及 風紀業務。 2.經民眾陳情檢舉或其他情形發現未符合法令規定者,本局得 抽查及調閱相關檔卷資料查核。 (三)本局應將查核結果以書面通知受查核機關。如有缺失,並於下 次查核時,針對缺失加強查核。各所接到查核缺失通知時,應 將缺失改進情形函復本局。 (四)定期查核結果併同地所改進情形於查核結束當月局務會議報告 。 (五)查核結果發現未符合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應檢討各級經 辦及主管人員疏失責任,分別輕重簽報議處或列入年終考核。
  • 四、考核項目及評定方式 (一)考核項目依地政事務所業務性質分為登記、地籍、測量、資訊 、為民服務及政風業務等六項,考核細項及配分標準,由本局 各主管科室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訂定次年度考核計畫並轉知 各所。 (二)考核項目各單項成績以零分至一百分計算。總成績評定占比, 分別為登記業務占百分之二十、地籍業務占百分之二十、測量 占百分之二十、資訊業務占百分之二十、為民服務業務占百分 之十、政風業務占百分之十。
  • 五、各所應依登記、地籍、測量及資訊業務,於每年十二月底前訂定次年 度查核計畫報局備查,以落實自主管理。各項查核結果並應作成紀錄 ,以備本局考核。
  • 六、依第四點第二款計算總成績並排列名次;總成績達九十分以上之前三 名,予以首長獎勵,第一名得予記功一次,第二名得予嘉獎二次,第 三名得予嘉獎一次;總成績達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之前三名,予 以團體獎勵。其餘相關承辦業務有功人員由各機關依規定覈實辦理敘 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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