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所屬各機關自行規劃設計營繕工程,充分運用人力 資源,有效掌握辦理時程,以增進市政建設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於規劃設計單項預算金額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上之工 程(非工程機關為二千萬元以上)或緊急工程時,授權由各局處首長逕行核處,設置規 劃設計執行小組(以下簡稱執行小組),統籌辦理該項工程規劃設計業務。
- 三、執行小組劃分為下列各分組運作: (一)規劃設計分組:有關該項工程之資料蒐集、調查、分析、測量、規劃、設計、繪 圖、施工預算編製。 (二)複審分組:有關工程規劃、設計之審核與建議修正。
- 四、規劃設計分組及複審分組,由各工程主辦機關首長遴選領有該工程性質相關科別技師證 書或依法任(派、聘)用人員組成,並得指定召集人負責分組工作之推動,必要時得聘 請本機關以外人員(含各類技師公會會員、學者)共同參與。
- 五、各機關依本要點辦理自行規劃設計,應發給獎金,其額度應比照各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 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七條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之四分之一核計。但不得超過 該工程工程管理費之三分之一。 領取前項獎金之各機關人員,每一會計年度之獎金總額,不得超過在該機關待遇(薪俸 、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數額之二分之一。 依前點所應聘請之機關以外人員所需費用,除依法須委由專業技師所應支用之規劃設計 服務費外,於第一項獎金總額內支給。 依本要點申領獎金之工程規劃設計,不得再支領辦理該工程規劃設計之加班費。
- 六、每一規劃設計案件之獎金,由工程主辦機關首長視工程性質依下列比率發給之。 (一)規劃設計分組:最低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五。 (二)複審分組: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五。
- 七、依本要點發給規劃設計獎金所需經費,應由各該工程之工程管理費項下支應,並納入工 程管理費支用預算內報核。
- 八、依本要點核發之獎金,於該營繕工程完成決標後,核發給百分之七十,餘額俟該工程完 工結算後一次發給。
- 九、依本要點自行辦理之規劃設計案,除確有特殊正當理由並經簽報一級機關核准外,應依 核定之期限內辦理完成,如逾期一個月以上者,即不核發獎金。
- 十、各機關得依需要就未領取自行規劃設計獎金之自行規劃設計或委託規劃設計之工程,另 行成立價值工程研析小組,研提能達成工程機能有效節省工程經費之替代方案,經核定 採行者,得發給獎金,其獎金額度如附表。
節省工程 費新臺幣 未 滿 二千萬元 二千萬元以上,未滿 五千萬元部分 五千萬元以上,未滿 一億元部分 一億元以上 部分 發給獎金 百分比 1 % 0.8% 0.6% 0.5% - 十一、自行規劃、設計之工程,經施工後,若因規劃、設計錯誤致工程無法按原計畫進行或 使政府蒙受損失時,除依法令規定議處外,並視情節追還已發獎金之全部或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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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4-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9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授工土字第10230317700號函自即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