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所屬各機關自行規劃設計營繕工程,充分運用人力 資源,有效掌握辦理時程,以增進市政建設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於規劃設計單項預算金額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上之工 程(非工程機關為二千萬元以上)或緊急工程時,授權由各局處首長逕行核處,設置規 劃設計執行小組(以下簡稱執行小組),統籌辦理該項工程規劃設計業務。
- 三、執行小組劃分為下列各分組運作: (一)規劃設計分組:有關該項工程之資料蒐集、調查、分析、測量、規劃、設計、繪 圖、施工預算編製。 (二)複審分組:有關工程規劃、設計之審核與建議修正。
- 四、規劃設計分組及複審分組,由各工程主辦機關首長遴選具有適當專長人員組成,並得指 定召集人負責各分組工作之推動,必要時得聘請本機關以外人員(含各類技師公會會員 、學者)共同參與。
- 五、各機關依本要點辦理自行規劃設計,應發給獎金,其額度應比照行政院頒布之「各機關 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處理要點」工程設計費率之四分之一核計。 前項獎金於第四點機關人員每一會計年度領取獎金之總額,不得超過在該機關待遇數額 。 依第四點所應聘請之機關以外人員所需費用,除依法須委由專業技師所應支用之規劃設 計服務費外,於第一項獎金總額內支給。
- 六、每一規劃設計案件之獎金,由工程主辦機關首長視工程性質依下列比率發給之。 (一)規劃設計分組:最低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 (二)複審分組: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 七、依本要點發給規劃設計獎金所需經費,應由各該工程之工程管理費項下支應,並納入工 程管理費支用預算內報核。
- 八、依本要點核發之獎金,於該營繕工程完成發包後,核發給百分之七十,餘額俟該工程完 工結算後一次發給。
- 九、依本要點自行辦理之規劃設計案,除確有特殊正當理由並經簽報主管機關核准外,應依 核定之期限內辦理完成,逾期一個月以上者即不予核發獎金。
- 十、各機關得依需要,就未領取自行規劃設計獎金之自行規劃設計或委託規劃設計之工程, 另行成立價值工程研析小組,研提能達成工程機能有效節省工程經費之替代方案,經核 定採行者,比照本要點發給獎金,其獎金額度如附表。
節省工程 費新臺幣 未 滿 二千萬元 二千萬元以上,未滿 五千萬元部分 五千萬元以上,未滿 一億元部分 一億元以上 部分 發給獎金 百分比 1 % 0.8% 0.6% 0.5% - 十一、自行規劃、設計之工程,經施工後,若因規劃、設計錯誤致工程無法按原計畫進行或 使政府蒙受損失時,除依法令規定議處外,並視情節追還已發獎金之全部或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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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4-2004
臺北市政府自行辦理工程規劃設計執行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1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6年11月26日臺北市政府(86)府工一字第8608395500號函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