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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5-1002
自治條例
民國 105 年 0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53009080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6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辦法;新名稱:臺北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為執行建築法第九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收取強制拆除違章 建築費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違章建築,指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經查報認定應強制 拆除者。
  • 第 4 條
    強制拆除費用應以違章建築構造類別及拆除面積為計算基礎,並依實際發 生費用及各項行政成本收取。 前項各構造類別之收費單價,由都發局公告之,並送臺北市議會備查。如 有調整時,亦同。
  • 第 5 條
    依本自治條例收取之強制拆除費用,由都發局核定後,以書面通知建築物 所有人於三十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 第 6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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