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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3-15-1002
自治條例
民國 105 年 0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53009080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6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辦法;新名稱:臺北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
  • 建築法
    第 96-1 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均不予補償,其拆除費用由建築物所有人負 擔。 前項建築物內存放之物品,主管機關應公告或以書面通知所有人、使用人 或管理人自行遷移,逾期不遷移者,視同廢棄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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