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透視膜廣告物之許可方式,於九十年八月十六日奉鈞長核定其許可方 如下: 一、透視膜廣告物之申請:將其視為正面型招牌廣告認定,並依法申請廣 告物許可。且應同時符合「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臺北 市建築物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要點暨圖解說明」及「臺北市都市計畫 說明書申請設置廣告物特別規定」等其他廣告物相關法令。 二、透視膜廣告物之設置位罝: (一)其設置位罝不得設置於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第九十條之避難層出 入口、第一百零八條之緊急進口及第二百三十三條之緊急進口,以 及其他依消防法所規定的相關開口。 (二)設置於前項除外之建築物開口位置,應不妨礙原有之開啟或使用功 能。 三、設置處所同意書: (一)設置處所為公寓大廈之管理組織業已依法完成報備者,應依「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檢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之決議或其他同意證明文件(依八十六年六月十日營署建字第五七 四一九號函)。 (二)設置處所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且管理組織尚未報備者,依九 十年七月二十四日業已簽奉鈞長核定為:「設置於建築物外牆之招 牌廣告,檢具申請設置樓層該層該戶之所有權人同意書後,據以辦 理。」。 四、本要點試用施行六個月(至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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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6-3005
透視膜廣告物申請設置處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0 年 08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0年8月17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處(90)簽奉局長批示訂定全文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