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為籌設臺北市義勇警察之編組及遴選考核事宜, 特訂定本要點。
- 二、警察局依內政部六十三年二月二十日臺內警字第五六0八一號令公布「義勇警察編訓服 勤方案」之規定,設義勇警察大隊(下設直屬女子中隊);各分局視轄區人口、面積、 治安狀況需要設中隊;重要地區派出所設分隊;一般派出所設獨立小隊,分別冠以該警 察單位之名稱,受警察局、分局之指揮監督。
- 三、幹部配置: (一)大隊部:大隊長一人(身體健康,具有領導能力之地方人士擔任);副大隊長四 人(一人由督察長兼任、三人由地方人士擔任);總幹事一人(由保安科長兼任 );副總幹事一人(地方人士專任);輔導長一人(由保防室主任兼任);督導 (每分局若干名,由地方人士擔任);顧問若干名(聘請資深中隊長以上退休幹 部或地方人士擔任);組長五人(二人各由保安科、會計室派兼,分掌業務、會 計,專任三人分掌總務、督訓、人事),幹事四人(三人專任,一人由保安科承 辦人兼任);司機及工友各一人(專任)。 (二)中隊部:中隊長一人(身體健康,具有領導能力之地方人士擔任);副中隊長二 -三人(地方人士擔任及分局第二組組長兼任);指導員若干名(地方人士擔任 );幹事二人(一人專任、一人由分局承辦人兼任)。 (三)分隊部:分隊長一人(身體健康,具有領導能力之地方人士擔任);副分隊長二 人(地方人士擔任及派出所副主管兼任);幹事二人(地方人士一人擔任及派出 所承辦人兼任)。 (四)獨立小隊:小隊長一人(身體健康,具有領導能力之地方人士擔任);副小隊長 二人(地方人士一人擔任及派出所副主管兼任);幹事二人(地方人士一人擔任 及派出所承辦人兼任)。 (五)分隊下轄之小隊:小隊長及副小隊長各一人(均由地方人士擔任),不設幹事。
- 四、義勇警察幹部除顧問、督導及指導員外,遴任年齡、任期規定如左: (一)正(副)大隊長、副總幹事、組長及正(副)中、分隊長、幹事六十五歲以下。 (二)分隊幹事及正(副)小隊長六十歲以下。 (三)正(副)大隊長及正(副)中、分隊長之任期為三年,成績優良者得連任之,但 以三任為原則。 (四)大隊部之專任副總幹事、組長、幹事、司機、工友及中隊部之專任幹事等專任人 員,經考核服務成績優良者,得一年一聘。
- 五、現任公職人員或已參加民防、義交、義消等義勇人員編組及當選為後備軍人小組長與列 為年度要員之後備軍人均不得任用為義警幹部。
- 六、義警之遴選: (一)義警幹部之遴任,先由派出所主管提名,填具「義警幹部推薦表」,經分局初核 ,轉報警察局核定;義警隊員之遴選,先由警勤區警員提名,填具「義警隊員推 薦表」,經派出所主管初核,陳報分局核定。 (二)義勇警察隊員之編組以後備軍人為主,並依其志願遴選,以國民中學畢業以上程 度、思想純正、熱心公益、品德優良、儀容端莊,服勤時間不受限制,其年齡男 子以二十歲至四十五歲,女子以十八歲至四十歲為條件,編用後備軍人應以國防 部核定劃撥之名額為準,並先協調團管區同意辦理。 (三)警察局及分局核定幹部及隊員時,視必要得組成審查小組指定適當人員參加,並 得徵詢地方人士之意見。 (四)有下列素行不良或從事不正當職業者,不得遴選為義警幹部或隊員: 1.有治安顧慮分子。 2.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者。 3.從事或包庇與色情有關之職業者。 4.開設賭場或擔任賭場保鑣者。 5.充當戲院、車站黃牛等不正當職業者。 6.無正當職業、假借義警名義招搖撞騙者。 7.充當司法黃牛或包攬訴訟者。 8.違反義勇警察編訓服勤方案者。 9.前經違警裁決有案,且其違警行為在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有處罰之規定者,或 妨害安寧秩序、妨害善良風俗、妨害公務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有案者。 10.其他足以認為有影響警察形象之職業或行為者。
- 七、相關義警之訓練、服勤規定、服裝及裝備、權利及義務、福利濟助、考核、獎懲、經費 等事項,悉依「義勇警察編訓服勤方案」規定辦理。其中考核部分,分別由轄區警察分 局及派出所或女警隊建立考核卡,紀錄其訓練服勤之優劣,每年檢討一次,如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即予淘汰: (一)不能勝任義勇警察工作者。 (二)不符合義警遴任條件規定者。 (三)毀謗長官或破壞團結,惡性重大者。 (四)言行故意損害警察單位形象者。 (五)無故不接受訓練、協勤、演習或其他臨時派遣勤務,一年內累計達五次以上者。
- 八、本要點自函頒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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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3-2002
臺北市義勇警察編組暨遴選考核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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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1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7年11月26日臺北市政府(87)府警保字第8708374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本要點自函頒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