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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8-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07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6年7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建市字第86059100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處理攤販問題工作指導小組設置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處理攤販問題工作指導小組業務實施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攤販管理,特訂定處理攤販問題工作指導小組(以 下簡稱本小組)業務實施要點。
  •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政務副市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本府建設局局長(兼副 召集人)、都市發展局局長、警察局副局長、環境保護局副局長、衛生局副局長、消防 局副局長、民政局副局長、工務局副局長、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秘書、臺北市稅捐 稽徵處處長、本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主任、臺北市市場管理處處長擔任。
  • 三、本小組職掌如左: (一)擬訂工作計畫。 (二)審議工作成果。 (三)其他小組決議事項。
  • 四、本小組置總幹事一人,由臺北市市場管理處攤販管理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負責 幕僚聯繫業務。各權責單位設幹事一人,負責業務聯繫。總幹事得於正式會議前,先邀 集幹事審核相關提案資料後,送小組會議研討。
  • 五、本小組每季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配合工作計畫之執行,開會時得視 需要請各相關單位列席。
  • 六、本小組決議事項於簽報市長核定後交有關機關辦理,其執行情形應作成書面報告,並由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列管。
  • 七、各機關書面報告及提案,應於會議前,先送臺北市市場管理處彙整後提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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