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標準依自來水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自來水供水量達到消防用水功能所需水管時應設置救火栓。
- 第 3 條救火栓型式分地上式、地下式兩,其出水口口徑為六三.五公厘。地上式 雙口救火栓應加設螺旋式一○二公厘之出水口。 救火用軟管之接頭規格及消防抽水機之吸水管接頭規格應與救火栓出水口 規格一致。
- 第 4 條救火栓栓體應以鑄鐵製造,並塗以不影響水質之防銹材料。其出水口及操 作轉動部分應以不易腐蝕之金屬材料製造。
- 第 5 條救火栓頂端應標明開啟之轉動方向,以逆時針方向轉動為開啟。
- 第 6 條救火栓裝設之間距及數量視當地之區域性質、消防設備、人口密度、建築 物、氣象條件等因素,每隔六○公尺至一○○公尺設置一處,設置救火栓 之密度、在市中心區應使每處救火栓之消防能力範圍與其四周救火栓彼此 銜接,並應考慮同時開放之水量符合台北市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有關規定 。
- 第 7 條救火栓應設在便於消防活動之地點,如街道交叉口、分歧點附近或路旁, 並應盡量避免妨礙交通。
- 第 8 條單口救火栓應裝設於口徑一○○公厘以上之配水管。雙口式救火栓應裝設 於口徑二○○公厘以上之配水管。但附近無其他消防用水水源時,得於口 徑七五公厘之配水管裝設單口救火栓。
- 第 9 條地下式救火栓以裝設於配水支管上為原則。如裝設於重要管線上者,應在 救火栓之前加裝制水閥。 地上式救火栓之前應裝設制水閥。
- 第 10 條地下式救火栓之頂端應距離地面下約三○公分,並設救火栓箱保護之。箱 頂以與地面齊平,不妨礙交通為原則,箱體以混凝土或其他堅固耐久材料 製造,箱蓋以鑄鐵製造,標明「救火栓」字樣,並於救火栓附近適當地點 設置醒目之標誌。
- 第 11 條地上式救火栓露台地面之高度以八○公分至一○○公分為準,栓體內徑為 一五○公厘,表面塗紅漆,並標明「救火栓」字樣。
- 第 12 條救火栓之放水量規定如左: 一 單口者每分鐘為一立方公尺。 二 雙口者每分鐘為二立方公尺。
- 第 13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4-03-4005
自治規則
民國 63 年 06 月 27 日
中華民國63年6月27日臺北市政府(63)府秘法字第30314號令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