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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第 46 條自來水事業應配合公共消防設置救火栓。其設置標準,分別由中央及直轄 市主管機關會商消防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設置救火栓所增加之各種費用,由所在地地方政府、鄉鎮 (市) 公所 酌予補助。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24-03-4005
自治規則
民國 63 年 06 月 27 日
中華民國63年6月27日臺北市政府(63)府秘法字第30314號令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