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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2-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4 年 1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84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84)北市消預字第1505號函修正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員工消防安全巡迴講習實施計畫;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執行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員工消防安全巡迴講習工作計畫)
  • 一、目的:為加強本市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現有消防組織,增進員工消防常識,提高對災害防 救技能,藉以防止災害發生,確保公共安全,特訂定本計畫。
  • 二、依據: (一)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五四條。 (二)臺北市政府消防施政計畫。
  • 三、講習對象:依建築法第五條所稱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場所。
  • 四、講習日期規定: (一)實施巡迴講習日期:列入各年度施政計畫實施,由各大隊排定。 (二)實施巡迴講習:每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為原則,惟實施前如業主要求更 改時,基於便民得考慮變更時間,但應報局備查。
  • 五、講習內容: (一)電化教材宣導。 (二)講解火災實例,及說明加重負責人責任應維護公共場所消防安全,否則引起火災 ,應負刑法第一七三條公共危險罪責任。 (三)講解場所內消防器材及設備使用說明,並實地訓練初期滅火技能。 (四)講解場所內如何分區、分責、分工編組,並不斷運作防火工作。 (五)供公眾使用場所內,使用火氣之廚房、洗衣房、儲存危險物品(庫)房等處所, 責成負責人(對主)指定專人(管理人員),每日檢查、維護、保養。
  • 六、作業規定: (一)實施電化教材宣導,由各大隊負責辦理。 (二)本局各大隊,應指派幹部人員除分區實施督導外,並兼任講解有關防火安全事項 ,督導人員日程表,由各大隊,自行排定之。 (三)依據講習日程,對講習場所於前一日,應由各轄區分隊,先行檢查消防安全設備 ,並將檢查結果詳填於檢查紀錄表(如附件一),消防設備若不合規定,應通知 改善或依法舉發並當面交負責人告知業主儘速改善,否則若發生事故應負法律責 任。 (四)以大隊為單位,於轄區內選定場所舉行消防演習乙次,有關消防演習之規劃,由 災害搶教科指導辦理。
  • 七、其他規定事項: (一)各轄區分隊,實施巡迴講習前,應先派員與該場所消防業務負責人連繫,並通知 備妥參加講習員工消防編組名冊,送分隊列管。 (二)供公眾使用場所已納入消防編組之員工,均應參加巡迴講習及演練,不得無故缺 席,各轄區分隊,應事先協調該場所管理員(負責人)辦理。 (三)執行本案消防講習績效成果報告表,應於實施巡迴講習結束一週內由大隊彙整報 局核辦,如附件(二)、(三)。 (四)本局分區派員(含督導人員)實施督導考核,所發現之優、劣事蹟及建議事項, 以查勤報告表陳報核辦。 (五)供公眾使用場所員工消防巡迴講習之場所,由各受講習場所自備。 (六)執行本案擔任講師人員,以地區消防單位幹部或承辦消防安全業務人員為主,其 他督導人員得兼任為輔。
  • 八、工作績效評估: (一)參與講習人員出席率占百分之六十。 (二)供公眾使用場所減少火警與去年度比較,實際績效占百分之四十。 (三)本案結束績效成果報告,如逾期陳報者,每逾期一日扣總分一分計算,以此類推 。
  • 九、獎懲部分:執行本案消防安全講習,其優劣單位(包括主管業務及執行單位)工作人員 ,選報特別出(不)力人員,辦理獎懲。
  • 十、本計畫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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