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局所有消防車輛專供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之用,性能應經常保持良好狀態 。
- 二、本局對前條任務以外之請求支援事項,除對直接有關福利國民俾益社會大眾事項,非消 防車輛支援不能達到目的者,不予派遣支援。
- 三、支援一律用書面申請,申請者為本府所屬各單位者,須經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核轉,報 請局核准,凡非本府所屬單位者,應專案簽請市長核定後始可派遣,但情形特殊及緊急 者不在此限。
- 四、派遣車輛時須考慮各該單位勤務,在不影響整體救災人力出勤原則下行之,並指定幹部 帶班,特別注意車輛人員之安全。
- 五、派遣車輛完成任務返隊後應將經過情形,由帶班人用電話報告救災指揮中心,如有特殊 情形,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將情形層報上級並作處理。
- 六、違反上項規定擅自派遣者將追究責任,奉派支援人員不得接受招待或饋贈,如有故違從 嚴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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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5-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8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0)北市消指字第10035668400號函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