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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5-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4)北市消督字第10432783600號函自104年6月18日起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關懷照顧所屬員工,使本局員工因公受傷、殘廢 、死亡時,能即時予以慰問,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局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發給慰問金: (一)因公死亡。 (二)因公傷殘。 (三)於非上班時間,因執行職務而有前二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 三、本要點所稱因公,指因下列情事之一所致者: (一)執行職務發生意外。 (二)公差遇險。 (三)在辦公室場所發生意外。 前項第一款所稱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指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事故;第二款所稱公差 ,指經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其時程之計算係自出發以迄完成指派任務返回辦公場所或 住(居)所止;第三款所稱辦公場所,指於辦公時間或指派工作之時間內,處理公務之 場所。 依本要點發給慰問金者,以其受傷、殘廢或死亡與第一項各款所定因公情事之一具有直 接因果關係者為限。
  • 四、平時慰問範圍:執行公務受傷、殘廢、死亡者。
  • 五、春節、端午節、中秋節慰問範圍: (一)因公重傷、殘廢者。 (二)因公受傷住院者。
  • 六、平時慰問標準: (一)傷勢較輕,未住院但須治療者,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千元。 (二)須住院六日以下者,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三千元。 (三)傷勢較重,連續住院七日以上者,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五千元。 (四)傷勢嚴重,送醫急救有生命危險或殘廢之虞者,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一萬元。 (五)因公死亡,發給遺族慰問金新臺幣二萬元。
  • 七、為持續照護因公重傷、殘廢、受傷住院者,逢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發給慰問金新臺幣 三千元。
  • 八、平時慰問金之申請,符合本要點之規定者,由其服務單位填報員工因公傷亡慰問報告表 (如附件一),檢附診斷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正本、領據(如附件二),自事故發生日 或出院後三個月內逕送本局督察室辦理慰問事宜;但情況急迫者,得先以電話通報為之 。
  • 九、依本要點發給之慰問金額度,應抵充「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規定之 慰問金。
  •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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