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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5-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5 年 03 月 20 日
中華民國85年3月20日臺北市政府(85)府人四字第855009687號函准予備查
  • 一、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關懷照顧所屬員工,使本局員工及其眷屬傷病或 家庭遭遇重大變故時,能迅速予以慰問,特訂定本要點。
  • 二、慰問對象,本局所屬員工及其眷屬。 前項所稱眷屬以員工之父母、配偶及子女為限。
  • 三、平時慰問範圍: (一)員工因公受傷者。 (二)員工、眷屬傷病住院者。 (三)員工、眷屬死亡者。 (四)員工家庭遭遇重大變故者。
  • 四、春節、端午節、中秋節慰問範圍: (一)員工因公重傷或殘廢者。 (二)員工傷病住院者。
  • 五、平時慰問標準: (一)員工因公受傷者: 1.傷勢較輕,不須住院治療者,致送慰問金新臺幣一千元。 2.須住院治療,短期內可痊癒者,致送慰問金新臺幣二千元。 3.傷勢較重,住院治療短期內不易痊癒者,致送慰問金新臺幣三千元。 4.傷勢嚴重,送醫急救有生命危險或殘廢之虞者,致送慰問金新臺幣五千元。 (二)員工、眷屬傷病住院者: 1.短期內可痊癒者,致送慰問金新臺幣一千元。 2.病情嚴重須住院治療,短期內不易痊癒者,致送慰問金新臺幣二千元。 (三)員工、眷屬死亡者: 1.員工因公殉職,致送遺族慰問金新臺幣一萬元。 2.員工傷病死亡,致送遺族慰問金新臺幣五千元。 3.眷屬死亡,致送慰問金新臺幣三千元。 (四)員工家庭遭遇重大變故,視實際情形核發慰問金。
  • 六、春節、端午節、中秋節慰問標準: (一)員工因公重傷或殘廢,每人致送慰問金新臺幣三千元。 (二)員工傷病住院,每人致送慰問金新臺幣三千元。
  • 七、員工、眷屬傷病慰問者,一年以一次為原則,出院三個月以後不得辦理慰問,但因公受 傷者,不在此限。
  • 八、員工、眷屬傷病或家庭遭遇重大變故時,由其服務單位主管、督勤人員查報;自行申請 慰問者應填具員工眷屬傷病報告表(如附件一),或員工眷屬家庭變故報告表(如附件 二)逕送本局救災救護勤務指揮中心辦理慰問事宜。
  • 九、本要點所定慰問金標準,得視經費及傷病情形,由局長核定增減之。
  •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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