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為落實本局車輛、裝備、器材保養工作,賦予各級消防人員保養責任,以確保消 防車輛、裝備、器材之良好性能,期能發揮最大救災、救護功能。
- 二、保養制度: (一)一級保養:由車輛裝備器材之使用或操作人員擔任,通常包括每日保養檢查清潔 、潤滑、加油添水、旋緊及實施各項規定之檢查,作業人員之修理,限於技術、 工具、能力等,必要時在有限範圍內行之。 (二)二級保養:由本局保養場負責實施定期潤滑保養,各項裝備旋緊、調整、小總成 及零配件之更換工作,由駕駛人員配合保養場技術人員實施。 (三)三級保養:係對零主件之修理及不堪用總成之翻修,由本局保養場負責實施。 (四)四、五級保養:由保養場負責實施,如遇特殊車輛本身技術無法完成,或特殊零 件必須向原廠採購使用時,得報准委託代理商或原廠技術人員配合實施。
- 三、保養檢查: (一)每日保養檢查:由使用人或保管人員擔任,分使用前、中、後之檢查,檢查情形 詳細紀錄(如附件1、2),如發現不正常現象,即予設法修正,在非本身技術及 工具範圍內可調整或修護者,應即停用,並報請災害搶救科保養場處理。 (二)每週保養檢查:由各分隊主管督導使用人員排定時間負責實施保養,其重點在保 管、潤滑、維護、使用、操作等情形,並予以紀錄備查(如附件1、2),如發現 損壞應立即停用,並報請災害搶救科保養場處理。 (三)每月保養檢查:由大隊部承辦人、中隊長負責督導所屬各單位將所有車輛、裝備 、器材予以詳細檢查,其重點在瞭解維護使用及損壞處理情形、要求不鏽、不破 、不髒、不缺、並詳細紀錄作為考核依據。 (四)每季保養檢查:由各大隊主官督導所屬單位實施季保養工作。 (五)半年保養檢查:由業務副局長指定人員率相關單位人員組成檢查小組,並事先通 知受檢單位,依規定程序實施檢查。 (六)不定期抽查:由本局派員做不定期檢查各單位車輛、裝備、器材預防保養工作實 施情形。
- 四、保養計畫: (一)由本局各大隊負責擬定保養計畫(格式如附件 3),將所屬消防車輛按照編號順 序於全月各天中,預先排定實施時間,平均分配全部車輛保養時間,使消防勤務 車輛可獲得最大保養效果。 (二)保養計畫排定後,由大隊分發所屬中、分隊依照表列日期實施週(月)保養工作 ,實施保養後,應將保養情形紀錄備查。 (三)保養場對於按照規定進場實施保養之消防車輛,經檢查不必更換零件,僅需調整 ,潤滑者,於實施保養後紀錄備查。(如附件4) (四)實施保養或請修之消防勤務車輛,經檢查需更換零件者,如庫有存料,負責保養 維護人員,應填具領料單,隨即由庫料撥發裝配,如庫無存料,負責保養人員應 填具請購單,由保養場轉報後勤科事務股依程序購料撥發使用。
- 五、保養競賽: (一)保養競賽項目: 1.消防車輛(含雲梯及幫浦)保養成績佔百分之七十。 2.消防器材(包括搶救、救生、一般器材)保養成績佔百分之二十。 3.保養業務成績佔百分之十。 (二)保養競賽車輛人力分組標準: 1.特種車輛之雲梯車、曲折車等於4部小型勤務車,水箱車、器材車等於2部小型 勤務車。 2.依車輛比率與單位保養人員平均數為保養工作量,區分為六組。 (三)保養競賽成績評定與獎懲:由本局派員組成檢查小組,每半年定期(五月份及十 一月份)函各單位實施檢查,並於兩週前公佈檢查日期、內容、分組情形,其競 賽成績評定與獎懲方式分別依個人成績與團體成績計算之,其獎勵標準如左: 1.個人競賽獎勵: 各組取前五名,前三名各予嘉獎2次,第四、五名各予嘉獎1次。 2.團體競賽獎勵: (1)大隊部份:取前一名 第一名:頒獎牌 1面,主官(管)嘉獎1次,業務組長及業務承辦人嘉獎2次 。 (2)中隊部份:取前三名 第一名:頒獎牌1面,中隊長嘉獎2次。 第二名:頒獎牌1面,中隊長嘉獎1次。 第三名:頒獎牌1面,中隊長嘉獎1次。 (3)分隊部份:各組取前二名 第一名:頒獎牌1面,分隊長(主管)、業務承辦人各嘉獎2次。 第二名:頒獎牌1面,分隊長(主管)、業務承辦人各嘉獎1次。 3.處分標準: (1)中、分隊團體保養競賽成績未滿70分者,中、分隊長(主管)申誡 1次,大 隊業務承辦人、分隊保養小隊長 (業務承辦人) 申誡2次。 (2)個人保養競賽成績未滿70分者,車輛保養(保管)人申誡 1次,未滿60分者 申誡2次。 (3)各單位所屬車輛、裝備、器材除故障已進場維修者外,應一律參加受檢,如 有規避檢查者,除成績以零分計算外,該單位主管、保養業務承辦人申誡 2 次,該管中隊長、大隊業務承辦人應負監督不週之責。 (4)平時保養維護不當,致使機件損壞或應報停而未停用致遭受損壞,或不遵規 定故意肇事損毀,經查明屬實者,除應依照有關獎懲規定予以懲處外,並應 酌負賠償之責。
- 六、平時考核: (一)平時保養工作不力,經查屬實者,依規定懲處。 (二)執行保養作業人員,依規定每半年檢討獎懲。
- 七、一般規定: (一)本規定所用之表格,由本局後勤科統一印製,由保養場依各單位實際需要分發各 單位依規定使用。 (二)各單位車輛、器材均應分別建卡,車輛修護與保養紀錄應詳實登載存放隨車資料 袋備查。
- 八、本規定未盡事宜、依實際需要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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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4-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8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98)北市消救字第09833955100號函修正下達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