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立動物園(以下簡稱本園)置園長,承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 稱教育局)局長之命,綜理園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園長一人, 襄理園務。
- 第 3 條本園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動物組:各類展示動物之蒐集、保育管理、展示配置及有關學術研究 等事項。 二 環境組:園區自然環境保育生態綠化維護,園藝布置、植物展示,各 類污染控制及有關學術研究等事項。 三 推廣組:有關動物園之社會教育與活動、園區參觀解說導覽、附設教 育中心與圖書館管理、學校校外教學輔導、業務管制考核及有關學術 研究等事項。 四 育樂組:育樂遊憩設施管理、遊客服務、園內交通、車輛管理及參觀 秩序、安全之維持等事項。 五 獸醫室:各類展示動物疾病醫療、預防保健、檢疫與檢驗及有關學術 研究等事項。 六 機電室:特高壓、低壓電力系統管理維護、空氣調節、照明、有無線 電通訊、電梯設備之管理維護及供排水機電之管理維護等事項。 七 總務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建築、設備之維修 保養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4 條本園置研究員、秘書、副研究員、視導、組長、主任、技正、輔導員、助 理研究員、分析師、獸醫、技士、組員、護士、技佐、研究助理、檢驗員 、助理設計師、辦事員及書記。 前項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講師及中 等學校教師資格聘任。 第一項副研究員及輔導員,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
- 第 5 條本園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項。
- 第 6 條本園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園設政風室,置主任及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本園為謀求業務發展,得聘請與業務有關之學者專家為顧問,至多以五人 為限。
- 第 9 條本園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10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1 條園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教育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園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園長。 二 秘書。
- 第 12 條本園設園務會議,由園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 園長。 二 副園長。 三 研究員。 四 秘書。 五 副研究員。 六 視導。 七 組長。 八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園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3 條本園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園擬訂,報請教育局核定; 丙表由本園訂定,報請教育局備查。
- 第 14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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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4013
自治規則
民國 104 年 09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法綜字第10433342700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並自103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