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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5 年 12 月 28 日
中華民國85年12月2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5)北市教四字第85273481號函訂頒
  • 一、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求各項演出節目品質優良,並提昇本市表演藝 術發展,以豐富市民藝文生活之內涵;特設置演出節目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館館長兼任;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由本館館長聘請音樂、舞 蹈、戲劇等專家學者擔任委員,任期採一年一聘制。
  • 三、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送審演出節目內容及優先順序之評議。 (二)送審演出節目企劃案所列經費之建議。 (三)本館辦理各項演出節目之諮詢。
  • 四、本會以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主持之。召 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代理人主持之。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有關業務;置總幹事一人由本 館業務相關人員兼任。開會時本館秘書、會計及業務相關人員得列席。
  • 六、本會開會時,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方得決議。
  •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開會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由本館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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