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昇城市舞台演出節目品質,豐富市民藝文生 活之內涵,特設置城市舞台演出節目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 二、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館館長兼任,綜理會務。本委員會幕僚作業,由本館指 派業務相關人員兼任之。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除主任委員外,由本館就相關藝文表演背景之專業人士聘 任之。委員任期為一年,連聘得連任;任期內因故改聘者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未滿之任 期為止。 外聘委員任一單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城市舞台外租節目內容及檔期優先順序之審議。 (二)城市舞台合辦節目內容及分攤經費之審議。 (三)城市舞台其他演出節目之諮詢。
- 四、本委員會每半年召開一次,並得視業務需要召開臨時會議。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 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人指派代理人主持之。
- 五、本委員會應視審議內容每次會議邀請委員七人以上參加,應邀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 。委員會之決議,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 六、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車馬費。
- 七、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館年度相關預算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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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3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2)北市文化三字第10232552900號函修正名稱及第2、7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城市舞台演出節目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新名稱: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城市舞台演出節目評議委員會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