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推動「臺北市一九九八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專案, 特設本臺北市一九九八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辦理之。
- 二、本小組係為執行本計畫專案之推動、協調及有關各案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之審查等事宜。
-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事務副市長擔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兼任,委員十七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主計處代表一人(科長以上人員) (二)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本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工務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代表一人 (六)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代表一人 (七)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代表一人 (八)本府教育局代表一人 (九)臺北市立美術館館長 (十)本府新聞處代表一人 (十一)藝術、景觀及建築專業人士七人
- 四、本小組之府內委員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相關費用由本府都市發 展局相關業務人事費用項下支應。
- 五、本小組於任務完成後裁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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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1-2004
臺北市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6 月 22 日
中華民國87年6月22日臺北市政府(87)府人一字第8703711800號函訂定全文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