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臺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各校)得開 放學校場所,提供學生自習之用,以激勵讀書風氣,建立書香社會,導正青少年行為,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開放對象以國民教育階段九年級(國中三年級)為限,且留校自習應出於學生自願,不 得強迫參加、不收費、不教學、不補習、不考試。
- 三、各校在不收費原則下,得由辦理其他各項輔導費用項下支應水電、清潔、維修、學校人 員指導費、加班費等相關費用。
- 四、開放時間為第二學期開學日起,每週一至週五以不超過夜間九時為限,寒假以不超過下 午五時為限,例假日及休假之國定假日不開放。
- 五、各校應有行政人員、學生家長在場督導,負責安全、整潔及秩序之維護。
- 六、各校應與學生家長會、教師會依教育觀點考量學生身心發展狀況,研訂實施計畫,據以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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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4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2)北市教中字第1023401390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