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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國字第10440773300號函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為配合國民小學教科用書開放政策,輔導本市國民小學選用教科用書,促進教育正常發 展,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各校應選用合於左列規定之教科用書: (一)選用依六十四年八月公布之國民小學課程標準所編輯之教科用書時,可選用部編 本或審定本。選用審定本時,應查核該書確由國立編譯館或民間出版者編輯,送 請審查通過並核價公告之教科用書。 (二)選用依八十二年九月公布之國民小學課程標準所編輯之教科用書時,應選用領有 審定執照(未逾期限)之教科用書。
  • 三、各校選用教科用書時,應以年級、年段或學科教學研究會為單位組成教科用書選用委員 會,由教務主任擔任召集人,邀集左列人員,本合法、公正、公開、客觀及專業之原則 共同研商決定: (一)教學組長及設備組長(或教務組長)。 (二)該科教學研究會召集人或學年(或年段)代表,以及對該科教材、教法有深入研 究之教師。 (三)任教該年級該科全體教師。 (四)家長會代表。 前項教務主任因故無法擔任召集人時,由校長指定適當人員擔任之。
  • 四、選用教科用書之會議主席由委員互推之。
  • 五、參與(或曾參與)各版本教科用書編審之人員,不得擔任教科用書選用委員會成員;另 教育部所聘之教科用書審查委員不在此限。
  • 六、各校選用教科用書之程序如左: (一)學校應事先公布選用程序及時間表。 (二)由各該科任課教師或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或對該科教材、教法有深入研究之教師、 蒐集數種版本教科用書及有關資料詳加考量及填寫評審表,將評審表及有關資料 薦送教科用書選用委員會。 (三)教科用書選用委員會蒐集有關人員所薦送之教科用書評審表及有關資料,擇期召 開會議共同研商決定版本。 (四)研商結果送請校長備查。
  • 七、前揭評審表應包括教科用書之物理屬性、內容屬性、使用屬性及發行屬性等指標。
  •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同一年級同一科目於同一學年內以採用一種版本為原則,不得要求或強迫學生購 買其他版本教科用書。 (二)應注意學生學習之連貫性及教科用書出版者是否能夠繼續提供合格之教科用書。 (三)教科用書選用過程應做成紀錄,妥為保存,以備查考。 (四)各校除選用的教材用書外,得依實際需要購置其他版本教科用書存放圖書館(室 ),以供教師研究及指導學生參考之用。 (五)選用教科用書應把握時效,務必於每年七月底前辦理完成。 (六)對於已選用之教科用書,應隨時蒐集使用者之意見,以作為下一學年選用之參考 。 (七)對於選用之教科用書,應依規定之採購程序購買。
  • 九、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補充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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