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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5 年 04 月 06 日
中華民國85年4月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5)北市教三字第17432號函訂定全文7點
  • 一、為配合國民小學教科書開放政策,輔導本市國民小學選用教科書,促進教育正常發展,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各校應選用合於規定的教科書: (一)選用依六十四年八月公布的國民小學課程標準所編輯的教科書時,可選用部編本 或審定本。選用審定本時,應查核該書確由國立編譯館或民間出版者編輯,送請 審查通過並核價公告的教科書。 (二)選用依八十二年九月公布的國民小學課程標準所編輯的教科書時,應選用國立編 譯館或民間出版者編輯,送請審查通過領有審定執照(未逾期限)的教科書。
  • 三、各校選用教科書時,應以年級為單位組成教科書選用委員會,由教務主任擔任召集人, 邀集左列人員,本合法、公正、公開、客觀及專業的原則共同研商決定: (一)教學組長及設備組長(或教務組長)。 (二)該科教學研究會召集人或學年(或年段)主任,以及對該科教材、教法有深入研 究的教師。 (三)任教該年級該科全體教師。
  • 四、各校選用教科書的程序如左: (一)由各該科任課教師或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或對該科教材、教法有深入研究的教師, 蒐集數種版本教科書及有關資料詳加考量及填寫評審表,將評審表及有關資料薦 送教科書選用委員會。 (二)教科書選用委員會蒐集有關人員所薦送的教科書評審表及有關資料, 擇期召開會 議共同研商決定版本。 (三)研商結果送請校長備查。
  • 五、前揭評審表應包括教科書的物理屬性、內容屬性、使用屬性及發行屬性等指標。
  • 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同一年級同一科目於同一學年內以採用一種版本為限,不得要求或強迫學生購 買其他版本教科書。 (二)應注意學生學習的連貫性及教科書出版者是否能夠繼續提供合格的教科書。 (三)教科書選用過程應做成紀錄,妥為保存,以備查考。 (四)各校除選用的教科書外,得依實際需要購置其他版本教科書存放圖書館(室), 以供教師研究及指導學生參考之用。 (五)選用教科書應把握時效,務必於每學年開學前辦理完成。 (六)對於已選用的教科書,應隨時蒐集使用者的意見,以作為下一學年選用的參考。 (七)教科書選用委員會召開會議時,應視需要邀請家長會代表出席。
  • 七、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補充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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