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 (一)倡導母語教學,提昇學生運用母語之能力。 (二)激發學生了解鄉土文化,培養熱愛鄉土之情操。
- 二、實施範圍:以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語為主,各校依學生需要及本身條件自行決定母 語教學類別。
- 三、教材:各校得視本身需要及條件審慎編選教材。
- 四:實施原則: (一)各校應依據學生需要及本身條件積極辦理母語教學。 (二)實施母語教學,應本不加重學生額外的課業負擔為原則。 (三)學校應詳訂母語教學實施計畫。 (四)學校可依教學需要擇定適當場所進行教學。
- 五、實施時間: (一)學期中: 1.以課程標準規定內可資利用之時間為主: (1)國中:聯課活動、鄉土藝術活動。 (2)國小:團體活動、鄉土教學活動、空白課程、晨光時間等。 2.得利用放學後及週休二日,採課後活動方式辦理,亦得利用其他適當時機加強 辦理。 (二)寒暑假期間:於寒暑假期間辦理,應比照寒暑假學藝活動方式為之。
- 六、實施方式: (一)以說、唱生活化之口語為主。 (二)可採多種語言進行教學,並得融入各科教學中,以增進教學效果。 (三)各校可視需要辦理母語之演講比賽、辯論比賽、歌唱比賽、說故事比賽、發表( 如戲劇表演)及其他相關之活動。
- 七、師資: (一)以校內教師為主,並依實際需要利用社會資源,聘請社會上具有母語教學專長之 人士協助教學。 (二)師資訓練: 1.由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辦理母語教學教師研習進修,學校亦得自行辦理。 2.得聘請學有專精之社會人士協助師資訓練及相關推動事宜。 3.教育局及學校得依實際需要辦理母語教學觀摩會,以收觀摩學習之效。 4.各校應建立具有母語教學專長之師資檔案。
- 八、費用收支: (一)在課程標準規定內可資利用之時間實施母語教學活動者,以不向學生收費為原則 。 (二)採課後活動辦理母語教學者,其費用收支依辦理課後活動有關費用收支之規定。 (三)寒暑假期間辦理母語教學者,其費用收支依辦理寒暑假學藝活動有關收費之規定 。 (四)辦理母語教學活動,可依實際需要酌收材料費及校外教學活動費。 (五)費用收支應依會計程序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 九、其他: (一)各校辦理母語教學、母語專題研究績效優良者,有功人員酌予獎勵。 (二)教育局應成立國民中小學母語教學諮詢輔導小組,俾利推行母語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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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8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8年8月2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8)北市教三字第8825535700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