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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3 年 11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3年11月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3)北市教三字第55177號函訂定全文7點
  • 一、目的: (一)倡導母語教學,提昇學生母語能力。 (二)激發學生愛鄉、愛國情操。
  • 二、實施範圍: 以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語為主,各校依學生需要及本身條件自行決定母語教學類別 。
  • 三、教材: 各校得視本身需要及條件編選教材。
  • 四、實施原則: (一)各校應依據學生需要及本身條件決定是否辦理母語教學,惟應本積極態度為之。 (二)學生採自願方式參加,不得強迫。 (三)母語教學應力求生動活潑、有趣味、本生活化的方式教學,以吸引學生學習。 (四)辦理時間: 1.學期中: ?A以課程標準規定內可資利用之時間為主: A.國中:聯課活動(每週一節)。 B.國小:團體活動(每週二節)。 ?B得利用放學後,採課後活動方式辦理,亦可利用其他適當時機辦理。 2.寒暑假期間:於寒暑假期間辦理,應比照寒暑假學藝活動方式為之。 (五)教學方式: 1.以說、唱口語教學為主。 2.可採雙語教學的方式教學,以增進教學效果。 (六)各科之教學可適時融入母語教學的內容。 (七)各校可視需要辦理母語演講比賽、辯論比賽、歌唱比賽、說故事比賽、發表及其 他相關之活動。 (八)實施母語教學,應本不加重學生額外的課業負擔為原則。 (九)辦理母語教學之學校應詳訂實施計畫。 (十)辦理母語教學之學校可依教學需要擇定適當場所進行教學。
  • 五、師資: (一)以校內教師為主,並依實際需要利用社會資源,聘請社會上具有母語教學專長之 人士協助教學。 (二)師資訓練: 1.由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辦理母語教學教師研習進修,學校亦得自行辦理。 2.得聘請學有專精之社會人士協助師資訓練及相關推動事宜。 3.教育局及學校得依實際需要辦理母語教學觀摩會,以收觀摩學習之效。
  • 六、費用收支: (一)在聯課活動(國中)及團體活動(國小)課程實施母語教學活動者,以不向學生 收費為原則。 (二)採課後活動方式辦理母語教學者,其費用收支依辦理課後活動有關費用收支之規 定。 (三)寒暑假期間辦理母語教學者,其費用收支依辦理寒暑假學藝活動有關費用收支之 規定。 (四)辦理母語教學活動,可依實際需要酌收材料費及校外教學活動費。 (五)費用收支應依會計程序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 七、其他: (一)各校辦理母語教學績效優良者,有功人員得酌予獎勵。 (二)各校具有母語教學專長之師資,請建立檔案資料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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